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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注册建造师工程法规知识:债务人的债权
2012年注册建造师工程法规知识:债务人的债权 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意味着债务人对次债务人享有债权,且该债权已届清偿期,而债务人却不积极主张该债权。但是,如何认定“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呢?为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3条规定,“‘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是指债务人不履行其对债权人的到期债务,又不以诉讼方式或者仲裁方式向其债务人主张其享有的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到期债权,致使债权人的到期债权未能实现。”

  因此,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是有客观明确的标准,即债务人不以诉讼方式或者仲裁方式向次债务人主张到期债权。此外,债务人怠于行使对次债务人的到期债权与债务人不能清偿自己对债权人的到期债务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

  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是债务人可以对次债务人行使债权的条件,而债权人的代位权是代位行使本属于债务人的债权,因此,债务人债权已到期也是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条件。

  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根据《合同法》第73条规定,债权人可以代位行使的权利必须是专属于债务人的权利。至于什么是专属于债务人的权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2条规定:“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

  上述司法解释列举的专属于债务人的权利,都带有人身性质,且关系到债务人的基本生存条件,因此,不应由债权人代位行使。

  代位权行使的效力

  在债务链中,如果原债务人的债务人向原债务人履行债务,原债务人拒绝受领时,则债权人有权代原债务人受领。但在接受之后,应当将该财产交给原债务人,而不能直接独占财产。然后,再由原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其债务。如原债务人不主动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请求强制履行受偿。

  [重点解析]

  1.法条的内容,要准确掌握。

  2.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两个前提条件,一是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二是该行为给债权人造成损害。两个条件缺一不可。特别是在答题时,一定要注意是否有第二个条件。

  3.债权人是以自己的名义,而不是以债务人的名义,向次债务人(即债务人的债务人)行使代位权。

  4.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及行使代位权费用的承担主体,都要很好地掌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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