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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注册建造师工程法规知识:附期限合同
2012年注册建造师工程法规知识:附期限合同 附期限合同

  附期限合同指当事人在合同中设定一定的期限,并把未来期限的到来作为合同效力发生或者效力消灭的根据的合同。根据期限对合同效力的影响,町将所附期限分为生效期限和终止期限。

  《合同法》第46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期限。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至时生效。附终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满时失效。”

  附期限合同与合同履行期限不同。附期限合同是针对合同的效力,期限是否届满将决定合同生效或者失效。合同履行期限是针对当事人的实际履行行为,该期限将决定当事人是否需要实际实施履行合同,但不排除在该期限到来之前合同已经发生效力。

  [重点解析]

  该部分内容仅作一般掌握即可。

  此处印证了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的不同。例如,2006年8月8日签订了合同,合同中约定了生效日期为2006年8月20日。则2006年8月8日合同成立,2006年8月20日合同生效。

  附期限合同与附条件合同的区别

  附期限合同与附条件合同都是当事人约定的限制合同效力的方式,但是二者有重要的区别:期限为将来确定要发生的事实,是可知的;而所附的条件则是将来可能发生也可能不发生,是不确定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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