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因履行而终止
通过履行,合同当事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实现债权,该债权即因达到目的而消灭,相应的合同债务随之消灭,即合同因履行而终止,也称合同因清偿而终止。
二、因解除而终止
因合同当事人发出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而使合同关系归于消灭,即合同因解除而终止。
合同解除是一种重要的法律制度,将在下节“1Z302061掌握合同解除的规定”介绍,在此不予赘述。
三、因抵销而终止
抵销,指双方互负债务且种类相同时,一方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在对等范围内相互消灭。在抵销范围内,合同关系因此而消灭。
根据《合同法》第99条规定,债务抵销应同时满足如下条件:
1.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
抵销产生的基础是任一方当事人对于对方既负有债务,又享有债权。
2.双方债务的种类、品质相同
如果双方的债务种类不同,例如在通常的买卖合同下,一方债务是支付货款,另一方债务是交付货物,则不得主张抵销。因此,能够主张抵销限于同种类的债务,尤其是金钱之债适于主张抵销。此外,即使互负同种类债务,但是品质不同,也不得主张债务抵销,例如双方均负有向对方提供水泥义务,但是可能因为散装水泥与袋装水泥之间的品质差别而不能主张抵销,除非合同当事人另有约定同意不同品质标的抵销。
3.债权已届履行期
根据《合同法》第99条第l款,双方债权均届履行期是主张抵销的条件。
4.并非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质不得抵销的债务
依照法律规定不得抵销的债务,诸如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22条规定,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债务人)收人用以抵销其债务,但是,作为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必须的费用不得扣留提取。在此,法律规定排除了特定情况下适用抵销的可能,以保障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基本生存条件。
依照性质不得抵销的债务,诸如,合同债务不得与侵权债务进行抵销。如下例子可以说明:甲欠乙到期买卖合同债务10万元,在某日乙向甲催要再次未果时,乙一怒之下将甲头打破,甲花费了1万元医药费,则乙不应在10万元债权(合同之债)内对其应当赔偿给甲的1万医药费(侵权之债)主张抵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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