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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一级注册建造师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10

2012年一级注册建造师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101Z301026 债权(债权、物权、知识产权属常见的民事法律关系,注意明确各自的主体、客体、内容,其中物权目前在我国法律界争议较大,复习时可不做为重点)

(1)债的概念

债是按照合同约定或依照法律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

(2)债权与物权的区别(有关表述:(多选))一级建造师报名时间2012

债权与物权都是与财产有密切联系的法律关系,但它们却有着明显的不同。

1)债权与物权的主体不同

债权的权利主体(即债权人)和义务主体(即债务人)都是特定的,是对人权;物权的权利主体(即物权人)是特定的,义务主体则为不特定的,是对世权(即对世界所有人不侵犯其物权的请求权)。

2)债权与物权的内容不同

债权的实现需要义务主体的积极行为的协助,是相对权;物权的实现则不需要他人的协助,是绝对权。

3)债权与物权的客体不同

债权的客体可以是财(此处教材遗漏)、物、行为和智力成果;物权的客体则只能是物(单选)(包括有形物如房子和无形物如土地使用权)。

(3)债的发生根据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以及相关的法律规范的规定,能够引起债的发生的法律事实,即债的发生根据,主要有以下几种(多选):

(债是法律关系的一种,凡引起债的产生、变更和消灭的情形,都属于法律事实)

1)合同

合同,是指民事主体之间关于设立、变更和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合同是引起债权债务关系发生的最主要、最普遍的根据(单选)。

2)侵权行为

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不法侵害他人的财产权或人身权的行为。(有赔偿义务,形成债权债务关系)

3)不当得利

不当得利(单选),是指没有法律或合同根据,有损于他人而取得的利益。它可能表现为得利人财产的增加,致使他人不应减少的财产减少了;也可能表现为得利人应支付的费用没有支付,致使他人应当增加的财产没有增加。不当得利一旦发生,不当得利人负有返还的义务。因而,这是一种债权债务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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