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一级注册建造师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81Z301025 诉讼时效
(1)时效的概念
时效,是指一定事实状态在法律规定期间内的持续存在,从而产生与该事实状态相适应的法律效力。
时效一般可分为(多选)取得时效和消灭时效。关于时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作了专门规定。
(2)诉讼时效
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保护其权利时,法律规定消灭其胜诉权(单选)的制度。
诉讼时效的种类(注意各自的期间(多选)):
1)普通诉讼时效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单选)的期间。普通诉讼时效期间通常为2年(单选)。
2)短期诉讼时效 下列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单选):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延付或拒付租金的;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寄存财物被丢失或损毁的(适用的四种情形(多选))。
3)特殊诉讼时效 法律对诉讼时效另有规定的,依照法律规定。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适用的两种情形(多选))提起诉讼或仲裁的期限为4年(单选)。一级建造师成绩查询
4)权利的最长保护期限 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单选)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单选)起超过20年(单选)的(注意诉讼时效期间与最长保护期限的计算起点不一样),人民法院不予保护。(即权利被侵害20年后,才知道自己权利被侵害,向法院主张保护权利,法院不受理)
(某工程发包人于2000年10月1日收到承包商提交的竣工决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并于2000年10月12日认可,但迟迟不给付工程尾款。承包商正准备向法院起诉,发包人通知对方可在2001年2月1 日付款,但约定时间过后仍不付款。本例中,诉讼时效的截止日期应该是( )。
A.2002年10月1 日 B.2002年10月12日
C.2002年11月10日 D.2003年2月1日)
(3)诉讼时效的起算
诉讼时效的起算,也即诉讼时效期间的开始,它是从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单选)起开始计算,即从权利人能行使请求权之日开始算起。
(4)诉讼时效的中止
诉讼时效的中止,是指在时效进行中,因一定法定事由的出现,阻碍权利人提起诉讼,法律规定暂时中止诉讼时效期间的计算,待阻碍诉讼时效的法定事由消失后,诉讼时效继续进行,累计计算。我国《民法通则》第139条规定,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单选),因不可抗力(不可抗力是指当事人不能预见、对其发生和后果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如地震、台风、非典等自然灾害,战争、暴乱等社会事件)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诉讼时效中止的两个条件(多选))。从中止诉讼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单选)起(注意不是中止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即在中止时刻,计时器停止计数,但不归零,保持原值不变,直到中止原因消除时刻,恢复计数,在原值上累加新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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