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
四、注册机关的监督管理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中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1)要求被检查人员出示注册证书;(2)要求被检查人员所在聘用单位提供有关人员签署的文件及相关业务文档;(3)就有关问题询问签署文件的人员;(4)纠正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本规定及工程标准规范的行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注册机关依据职权或者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可以撤销注册建造师的注册:
(1)注册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注册许可的;
(2)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注册许可的;
(3)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注册许可的;
(4)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颁发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
(5)依法可以撤销注册的其他情形。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准注册的,应当予以撤销。
1Z302035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建造师及建造师工作中违法行为应承担的主要法律责任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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