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执行终结
在执行过程中,由于出现某些特殊情况,执行工作无法继续进行或没有必要继续进行的,结束执行程序。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执行:(1)申请人撤销申请的;(2)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3)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4)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5)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6)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案例】
1.背景
某建筑公司诉某开发公司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法院终审判决开发公司应在2008年1月l2日前一次性支付所欠工程款300万元,建筑公司胜诉。但开发公司没有在规定的履行期限内支付欠款。2010年9月,建筑公司的领导要求公司有关人员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时,有关人员汇报说:公司现在才申请强制执行,已超过规定的6个月申请强制执行期限,法院不会再受理了,只能与开发公司协商解决。
2.问题
建筑公司有关人员的说法是否正确,该公司还能否对开发公司的欠款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3.分析
建筑公司依然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原《民事诉讼法(试行)》的规定是6个月,但根据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第215条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两年。两年执行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1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1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如果本案没有《民事诉讼法》第215条第1款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中止、中断的情形,该建筑公司申请强制执行的两年期间应于2010年11月11日截止,即建筑公司应当在此前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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