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证据保全的申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规定,当事人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的,不得迟于举证期限届满前7日。当事人申请保全证据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其提供相应的担保。
《仲裁法》也规定,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申请证据保全。当事人申请证据保全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提交证据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
(i)证据保全的实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规定,人民法院进行证据保全,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采用查封、扣押、拍照、录音、录像、复制、鉴定、勘验、制作笔录等方法。人民法院进行证据保全,可以要求当事人或诉讼代理人到场。
三、证据的应用
(一)举汪时限
所谓举证时限,是指法律规定或法院、仲裁机构指定的当事人能够有效举证的期限。举证时限是一种限制当事人诉讼行为的制度,其主要目的在于促使当事人积极举证,提高诉讼效率,防止当事人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在证据上搞“突然袭击”或拖延诉讼。
举证时限制度对当事人举证的有效性和法院裁判有很大的影响。如果当事人没有在法律规定或法院、仲裁机构指定的期限内提交证据,将视为当事人放弃举证权利,法院、仲裁机构有权利不组织质证或不予接受,当事人将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规定,人民法院在送达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同时向当事人送达举证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应载明人民法院根据案件情况指定的举证期限以及逾期提供证据的法律后果。《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有关举证时限规定的通知》、还规定,在适用一审普通程序审理民事案件时,人民法院指定当事人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的基础事实的期限,该期限不得少于30 日。但是人民法院在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后,指:毫的举证期限可以少于30日。前述规定的举证期限届满后,针对某一特定事实或特定证据或者基于特定原因,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酌情指定当事人提供证据或者反证的期限,该期限不受不得少于30日的限制;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人民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可以少于30日。
当事人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法院提交证据材料,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对于当事人逾期提交的证据材料,法院审理时不组织质证,但对方当事人同意质证的除外。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起反诉的,也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确有困难的,应在举证期限内申请延期举证,经法院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举证期限。
(二)证据交换
我国民事诉讼中的证据交换,是指在诉讼答辩期届满后开庭审理前,在法院的主持,当事人之间相互明示其持有证据的过程。证据交换制度的设立,有利于当事人之间明确争议焦点,集中辩论;有利于法院尽快了解案件争议焦点,集中审理;有利于当事人尽快了解对方的事实依据,促进当事人进行和解和调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规定,法院对于证据较多或者复杂疑难的案件,应当组织当事人在答辩期届满后、开庭审理理前交换证据。法院组织当事人交换证据的,交换证据之日举证期限届满。当事人申请延期举证经法院准许的,证据交换日相应顺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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