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的工作人员因调动工作、退休等原因离开该单位后,被发现在该单位工作期间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造成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仍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刑法》第137条规定,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案例】
1.背景
2006年1月5日,江南某制药公司与某施工单位签订了一份“建设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双方约定由该施工单位承包制药公司的提取车间等约1万多平方米的建筑工程土建及配套附属工程。之后,施工单位不严格按设计图纸施工,且偷工减料。为此,制药公司曾多次向施工单位提出:对于工程质量不符合要求的部位要求返工处理。施工单位只是口头上承诺,但没有实际行动。2006年8月25日,经质量监督机构检查并作出了“关于江南桌制药有限公司提取车间的工程质量报告”。该报告称,经现场随机抽查,施工单位有明显的偷工减料行为,以上问题的存在影响了设备工艺的使用功能。
2.问题
(1)施工单位有哪些违法行为?
(2)对施工单位的违法行为应该怎样处理?
3.分析
(1)施工单位主要过错如下:①施工单位工程质量意识差,对施工质量没有认真负起责任,违反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26条规定,“施工单位对建设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②施工单位不严格按设计图纸施工、偷工减料等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28条规定,“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③施工单位对于部分工程质量不符合要求的事实,一直不做返修处理,违反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32条规定,“对施工中出现质量问题的建设工程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应当负责返修”。
(2)对施工单位应作如下处理:根据《建筑法》第74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64条的规定,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蚀一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其他行为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 [2]
考试交流区成绩查询交流群(点击加入QQ群可快速加群交流成绩查询相关信息我们会及时在群里通知):
温馨提示:有任何报考及考试相关疑问,可添加网校专业老师个人微信号“edu24olxu”咨询。!考生可下载手机APP,随时掌握考试资讯!

扫一扫上面的二维码,添加老师个人微信号,所有课程七折开通
相关推荐:相关文章
如果本站所转载内容不慎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
,我们将会及时处理。如转载本站内容,请注明来源:一级建造师考试网(www.jzsedu.org)。
环球网校一级建造师历年通过率比较
![]() 张君老师 |
张君老师:建造师管理授课老师,硕士。课堂气氛活跃,善于调动学员积极性,被学员称为神君老师。..[详细] |
![]() 陈明教授 |
陈明:市政授课老师。有“市政之神”和“建造师市政第一人”的美誉。工程实践培训经验丰富,授课思路清晰..[详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