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工程建没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新建、扩建、改建等’工程建设活动.必须执行建设强制性标准。工程建没强制性标准是指直接涉及工程质量、安全、卫生及环境保护等方面的1:程建没标准强制性条文。国家丁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在一工程建设中,如果拟采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不符合现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应当由拟采用单位提请建设单位组织专题技术论证.报批准标准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审定。工程建设中采用国际标准或者国外标准,而我同现行强制性标准未作规定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在对工程建没强制性标准实施改革后,我国目前实行的强制性标准包含三部分:(1)批准发布时已明确为强制性标准的;(2)批准发布时虽未明确为强制性标准,但其编号中不带“/工”的,仍为强制性标准;(3)自2000年后批准发布的标准,批准时虽未明确为强制性标准.但其中有必须严格执行的强制性条文(黑体字),编号也不带“/工”的.也应视为强制性标准。
三、对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监督检查
(一)龄督管理机构
《实施工工程建强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规定.国务院建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的职能分工负责实施工程建没强制性标准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监督管理工作。
建设项H规划审查机关应当对工程建设规划阶段执行强制性标准的情况实施监督;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单位应当对工程建设勘察、设计阶段执行强制性标准的情况实施监督;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对工程建设施工阶段执行施工安全强制性标准的情况实施监督;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对1二程建设施工、监理、验收等阶段执行强制性标准的情况实施监督。
建设项规划划审查机关、施工设计图设计文件审查单位、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技术人员必须熟悉、掌握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二)监督查的方式和内容
工程建设标准批准部门应当定期对建设项目规划审查机关、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单位、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实施强制性标准的监督进行检查,对监督不力的单位和个人。给予通报批评,建议有关部门处理。
工程建设标准批准部门应当对工程程项目执行强制性标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可以采采取重点检查、抽查和专项检查的方式。 强制性标准监督检查的内容包括:(1)工程技术人员是否熟悉、掌握强制性标准;(2)工
程项目的规划、勘察、设计、工、验收等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的规定;(3)工程项目采用的材料、设备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的规定;(4)工程项目的安:全、质量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的规定;(5)工程项目采垌的导则、指南、手册、计算机软件的内容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处理:重大事故时,应当有工程建设标准方面的专家参与;工程程事故报告应当包含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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