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性标准以外的标准是推荐性标准。
(二)工程建设国家标准的制订原则和程序
制订国家标准应当遵循下列原则:(1)必须贯彻执行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密切结合自然条件,合理利用资源,充分考虑使用和维修的要求,做到安全适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2).对需要进行科学试验或测试验证的项目,应当纳入各级主管部门的科研计划,认真组织实施,写出成果报告;(3)纳入国家标准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应当经有关主管部门或受委托单位鉴定,且经实践检验行之有效;(4)积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经认真分析论证或测试验证,符合我国国情;(5)国家标准条文规定应当严谨明确,文句简练,不得模棱两可,其内容深度、术语、符号、计量单位等应当前后一致;(6)必须做好与现行相关标准之间的协调工作。
工程建设国家标准的制订程序分为准备、征求意见、送审和报批四个阶段。
(三)工程建设国家标准的审批发布和编号
工程建设国家标准由国务院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编号,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联合发布。
工程建设国家标准的编号由国家标准代号、发布标准的顺序号和发布标准的年号组成。强制性国家标准的代号为“GB”,推荐性国家标准的代号为“GB/工”。例如:《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200),其中GB表示为强制性国家标准,50300表示标准发布顺序号,20()1表示是20()1年:批准发布;《工程建设施工企业质量管理规范》(GB/工 50430 2007),其中(GB/工表示为推荐性国家标准,50430表示标准发布顺序号,2007表示是2007年批准发布。
(四)国家标准的复审与修订
国家标准实施后,应当根据科学技术的发展和工程建设的需要,由该国家标准的管理部门适时组织有关单位进行复审。复审一般在国家标准实施后5年进行1次。复审可以采取函审或会议审查,一般由参加过该标准编制或审查的单位或个人参加。
国家标准复审后,标准管理单位应当提出其继续有效或者予以修订、废止的意见,经该国家标准的主管部门确认后报国务院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凡属下歹lJ,工青况之一的国家标准,应当进行局部修订:(1)国家标准的部分规定已制约了科学技术新成果的推广应用;(2)国家标准的部分规定经修订后可取得明显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3)国家标准的部分规定有明显缺陷或与相关的国家标准相抵触;(4)需要对现行的国家标准做局部补充规定。
二、工程建设行业标准
《标准化法》规定,对没有国家标准而又需要在全国某个行业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可以制定行业标准。在公布国家标准之后,该项行业标准即行废止。
(一)工程建设行业标准的范围和类型
建设部《工程建设行业标准管理办法》规定,对没有国家标准而需要在全国某个行业够的三层重新施工或采取其他措施,并赔偿建设方的相应损失。
根据双方的请求,受诉法院委托某建筑工程质量检测中心按照两种建设规范对该工程结构混凝土实体强度进行检测,检测结果如下:根据原告即建设方的要求,检测中心按照行业协会推荐性标准《钻芯法检测混凝土强度技术规范》(CECS()3:2007)的检测结果是:第15层、16层、1 7层的结构混凝土实体强度达不到该技术规范的要求,其他各层的结构混凝土实体均达到该技术规范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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