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139条第2款规定,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修正案(六)》)。
三、事故调查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参与事故调查的人员存事故调查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对事故凋查工作不负责任,致使事故调查工作有重大疏漏的;(2)包庇、袒护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或者借机打击报复的。
四、事故责任单位及主要负责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他人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拒不承担或者其负责人逃匿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人未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经人民法院依法采取执行措施后,仍不能对受害人给予足额赔偿的,应当继续履行赔偿义务;受害人发现责任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1)发生一般事故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2)发生较大事故的,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3)发生重大事故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4)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2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罚款;(2)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罚款;(3)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罚款;(4)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罚款。
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由有关部门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其有关证照;对事故发生单位负有事故责任的有关人员,依法暂停或者撤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执业资格、岗位证书;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受到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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