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一级建造师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预习资料114
IZ306034办理意外伤害保险的规定
《建筑法》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进一步规定,施工单位应当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意外伤害保险费由施工单位支付。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支付意外伤害保险费。意外伤害保险期限自建设工程开工之日起至竣T验收合格止。
一、建筑职工意外伤害保险是法定的强制性保险
施工单位对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是法定的强制性保险,是由施工单位作为投保人直接或者通过保险经纪公司与保险公司订立保险合同,支付保险费,以本单位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作为被保险人,当被保险人在施工作业中发生意外伤害事故时,保险公司须依照合同约定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支付保险金。
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是指在施工现场从事如高处作业、深基坑作业、爆破作业等危险性较大的岗位的作业人员。
《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根据这一规定,施工单位还须为员工办理工伤保险。工伤保险与意外伤害保险不尽相同。工伤保险是社会保险的一种,实际上是一种全社会的互助机制,通过这种机制,保障企业员工在遭受事故伤害和患职业病时能够获得医疗救治、经济补偿以及职业康复的权利。意外伤害保险则是针对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特殊人群。由于工作岗位的特殊性,这些职工所面临的危害要比其他人员大得多,给予他们更多的保障,减少其后顾之忧,是非常必要的。
2003年,建设部《关于加强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中指出,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为施工现场从事施工作业和管理的人员,在施工活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意外伤亡事故提供保障,办理建筑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范围应当覆盖工程项目。已在企业所在地参加工伤保险的人员,从事现场施工时仍可参加建筑意外伤害保险。
二、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期限和最低保险金额
保睑期限应涵盖工程项目开工之日到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日。提前竣工的,保险责任自行终止。因延长工期的,应当办理保险顺延手续。
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合理的最低保险金额。最低保险金额要能够保障施工伤亡人员得到有效的经济补偿。施工企业办理建筑意外伤害保险时,投保的保险金额不得低于此标准。
三、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费及费率
保险费应当列入建筑安装-程费用。保险费由施工企业支付,施工企业不得向职工摊派。
施工企业和保险公司双方应本着平等协商的原则,根据各类风险因素商定建筑意外伤害保险费率,提倡差别费率和浮动费率。差别费率可与工程规模、类型、工程项目风险程度和施工现场环境等因素挂钩。浮动费率可与施工企业安全生产业绩、安全生产管理状况等因素挂钩。对重视安全生产管理、安全业绩好的企业可采用下浮费率;对安全生产业绩差、安全管理不善的企业可采用上浮费率。通过浮动费率机制,激励投保企业安全生产的积极性。
四、意外伤害保险的投保
施工企业应在工程项目开工前,办理完投保手续。鉴于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工艺流程中各工种调动频繁、用工流动性大,投保应实行不记名和不计人数的方式。工程项目中有分包单位的由总承包施工企业统一办理,分包单位合理承担投保费用。业主直接发包的工程项目由承包企业直接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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