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一级建造师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预习资料103
IZ305033施工发现文物报告和保护的规定
《文物保护法》规定,地下埋藏的文物,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都不得私自发掘。考古发掘的文物,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占。
一、配合建设工程进行考古发掘工作的规定
进行大型基本建设T程,建设单位应当事先报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组织从事考古发掘的单位在工程范围内有可能埋藏文物的地方进行考古调查、勘探。
确因建设工期紧迫或者有自然破坏危险,对古文化遗址、古墓葬急需进行抢救发掘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组织发掘,并同时补办审批手续。
二、施工发现文物的报告和保护
《文物保护法>规定,在进行建设工程或者在农业生产中,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文物,应当保护现场,立即报告当地文物行政部门,文物行政部门接到报告后,如无特殊情况,应当在24小时内赶赴现场,并在7日内提出处理意见。
依照以上规定发现的文物属于国家所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哄抢,私分、藏匿。
《文物保护法实施细则》进一步规定,在进行建设工程中发现古遗址、古墓葬必须发掘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力量及时发掘;特别重要的建设工程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建设工程范围内的考古发掘工作,由国家文物局组织实施,发掘未结束前不得继续施T。
在配合建设工程进行的考古发掘T作中,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配合考古发掘单位,保护出土文物或者遗迹的安全。
三、水下文物的报告和保护
《水下文物保护管理条例》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以任何方式发现遗存于中国内水、领海内的一切起源于中国的、起源国不明的和起源于外国的文物,以及遗存于中围领海以外依照中国法律由中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内的起源于中国的和起源国不明的文物,应当及时报告国家文物局或者地方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已打捞出水的,应当及时上缴国家文物局或者地方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处理。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以任何方式发现遗存于外国领海以外的其他管辖海域以及公海区域内的起源于中罔的文物,应当及时报告国家文物局或者地方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已打捞出水的,应当及时提供国家文物局或者地方文物行政管理部门辨认、鉴定。
IZ305034违法行力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对施工中文物保护违法行为应承担的主要法律责任如下:
一、哄抢、私分国有文物等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文物保护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2)故意或者过失损毁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的;……(4)将国家禁止
出境的珍贵文物私自出售或者送给外国人的;(5)以牟利为目的倒卖国家禁止经营的文物的;(6)走私文物的;(7)盗窃、哄抢、私分或者非法侵占国有文物的;(8)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其他妨害文物管理行为。造成文物灭失、损毁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走私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海关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
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会同公安机关追缴文物;情节严重的,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1)发现文物隐匿不报或者拒不上交的;(2)未按照规定移交拣选文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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