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或者其他废弃物的;(8)利用无防渗漏措施的沟渠、坑塘等输送或者存贮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或者其他废弃物的。有以上第(3)项、第(6)项行为之一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以上第(1)项、第(4)项、第(8)项行为之一的,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以上第(2)项、第(5)项、第(7)项行为之一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企业事业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1)不按照规定制定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的;(2)水泻染事故发生后,未及时启动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采取有关应急措施的。
四、施工现场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规定,违反有关城市生活垃圾污染环境防治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1)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生活垃圾的;(2)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的;(3) 工程施工单位不及时清运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造成环境污染的;(4) 工程施工单位不按照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对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进行利用或者处置的;(5)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的。单位有以上第(1)项、第(3)项、第(5)项行为之一的,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以上第(2)项、第(4)项行为之一的,处l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有前款第(1)项、第(5)项行为之一的,处200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有关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1)不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2)不按照国家规定申报登记危险废物,或者在申报登记时弄虚作假的;(3)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的;(4)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危险废物排污费的;(5)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经营活动的;(6)不按照国家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危险废物的;(7)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8)未经安全性处置,混合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具有不相容性质的危险废物的;(9)将危险废物与旅客在同一运输工具上载运的;(10)未经消除污染的处理将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场所、设施、设备和容器、包装物及其他物品转作他用的;(11)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危险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造成其他环境污染的;(12)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危险废物的;(13)未制定危险废物意外事故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的。有以上第(1)项、第(2)项、第(7)项、第(8)项、第(9)项、第(10)项、第(11)项、第(12)项、第(13)项行为之一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以上第(3)项、第(5)项、第(6)项行为之一的,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以上第(4)顼行为的,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处应缴纳危险废物排污费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危险废物产生者不处置其产生的危险废物又不承担依法应当承担的处置费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代为处置费用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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