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制定意外事故的防范描‘施和应急预案,并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进行检查。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的单位,必须立即采取措施消除或者减轻对环境的污染危害,及时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并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接受调查处理。
(三)施T现场固体废物的减量化和回收再利用
《绿色施工导则》规定,制定建筑垃圾减量化计划,如住宅建筑,每万平方米的建筑垃圾不宜超过400吨。
加强建筑垃圾的回收再利用,力争建筑垃圾的再利用和回收率达到30%,建筑物拆除产生的废弃物的再利用和回收率大于40%。对于碎石类、土石方类建筑垃圾,可采用地基填埋、铺路等方式提高再利用率,力争再利用率大于50%。
施工现场生活区设置封闭式垃圾容器,施工场地生活垃坡实行袋装化,及时清运。对建筑垃圾进行分类,并收集到现场封闭式垃圾站,集中运出。
【案例】
1.背景
2007年5月10日,某工地的1车建筑垃圾被倾倒在某市大街的道路两侧,污染面积75平方米,被该市环保局执法人员当场查获。经查,该工地已依法办理渣土消纳许可证,施工单位与某运输公司签订了建筑垃圾运输合同,约定由该运输公司按照渣土消纳许可证的要求,负责该工地的建筑垃圾渣土清运处置,在垃圾渣土清运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由运输公司全权负责。但是,该运输公司没有取得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核准证件。
2.问题
(1)如何确定该建筑垃圾污染事件的责任主体?
(2)运输公司与施工单位分别应受到何种处罚?
3.分析
(1)依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17条第1款的规定,“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11条规定,“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时,应当随车携带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按照城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规定的运输路线、时间运行,不得丢弃、遗撒建筑垃圾,不得超出核准范围承运建筑垃坂。”
本案中,施工单位作为建筑垃圾的产生单位,已经依法办理了渣土消纳许可证,并要求运输公司按照渣土消纳许可证的要求,负责工地产生的建筑垃圾渣土的清运处置。运输公司违法将1车建筑垃圾倾倒在道路两侧,应当为建筑垃圾污染事件的责任主体。
(2)《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74条规定,“违反本法有关城市生活垃圾污染环境防治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⑤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的。……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22条第2款规定,“施工单位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处置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据此,市环保局应当责令运输公司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可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施工单位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考试交流区成绩查询交流群(点击加入QQ群可快速加群交流成绩查询相关信息我们会及时在群里通知):
温馨提示:有任何报考及考试相关疑问,可添加网校专业老师个人微信号“edu24olxu”咨询。!考生可下载手机APP,随时掌握考试资讯!

扫一扫上面的二维码,添加老师个人微信号,所有课程七折开通
相关推荐:相关文章
如果本站所转载内容不慎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
,我们将会及时处理。如转载本站内容,请注明来源:一级建造师考试网(www.jzsedu.org)。
环球网校一级建造师历年通过率比较
![]() 张君老师 |
张君老师:建造师管理授课老师,硕士。课堂气氛活跃,善于调动学员积极性,被学员称为神君老师。..[详细] |
![]() 陈明教授 |
陈明:市政授课老师。有“市政之神”和“建造师市政第一人”的美誉。工程实践培训经验丰富,授课思路清晰..[详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