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托人因委托人的原因对第三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第三人披露委托人,第三人因此可以选择受托人或者委托人作为相对人主张其权利,但第三人不得变更选定的相对人。
5.承担赔偿的义务
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无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受托人超越权限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三、委托合同的终止
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因解除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除不可lJ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以外,应当赔偿损失。
委托人或者受托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破产的,委托合同终止,但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根据委托事务的性质不宜终止的除外。
因委托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破产,致使委托合同终止将损害委托人利益的,在委托人的继承人、法定代理人或者清算组织承受委托事务之前,受托人应当继续处理委托事务。
因受托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破产,致使委托合同终止的,受托人的继承人.法定代理人或者清算组织应当及时通知委托人。因委托合同终止将损害委托人利益的,在委托人作出善后处理之前,受托人的继承人、法定代理人或者清算组织应当采取必要措施。
【案例】
1.背景
A地的甲公司与B地的乙公司签订委托合同约定,乙公司在当地以自己的名义代为购买一批建筑材料,甲公司支付报酬。乙公司为此与丙公司签订了买卖合同,并将建筑材料运至甲公司指定的场所。后因甲公司拒不给付费用,致使乙公司无法向丙公司付款。
2.问题
(1)丙公司可否要求甲公司履行合同并赔偿其损失?
(2)乙公司在本次买卖活动中共花费20000元,全部由自己垫付,乙公司可否向甲公司主张偿还?
3.分析
(1)丙公司可以要求甲公司履行合同并赔偿其损失。《合同法》第403条规定:“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时,第三人不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受托人因第三人的原因对委托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委托人披露第三人,委托人因此可以行使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但第三人与受托人订立合同时如果知道该委托人就不会订立合同的除外。受托人因委托人的原因对第三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第三人披露委托人,第三人因此可以选择受托人或者委托人作为相对人主张其权利,但第三人不得变更选定的相对人。”
(2)乙公司可以请求甲公司偿还费用。《合同法》第398条规定,“委托人应当预付处理委托事务的费用。受托人为处理委托事务垫付的必要费用,委托人应当偿还该费用及其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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