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1.背景一级建造师考试
某仓储公司接受甲公司委托,将其收购的10万公斤小麦验货入库储存,并出具了仓单。此后,甲公司将小麦卖给了某粮食加工企业(以下简称加工企业)。应加工企业请求,甲公司
未将小麦取出交付,而是将仓单背书后交给了加工企业,并在事后通知了仓库。仓储期满以后,当加工企业持仓单提货时,仓储公司以加工企业不是合法仓单持有人为由拒绝交货。
2.问题
仓储公司的做法是否合法,为什么?
3.分析
仓储公司的做法符合法律规定。《合同法》第387条规定,“仓单是提取仓储物的凭证。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在仓单上背书并经保管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可以转让提取仓储物的权利。”保管人是仓储物的合法占有人,而仓储物的所有权仍归存货人。为保护存货人的所有权,防止其他人以不法途径获得仓单,从而损害存货人的利益,也使保管人自己免于承担不应有的责任。因此,存货人转让仓单的,除存货人应当在仓单上背书外,还应当由保管人在仓单上签字或者盖章,仓单转让的行为才发生效力。本案中的仓单未经仓储公司签字或盖章,故而仓单转让行为并未发生效力,仓储公司拒绝加工企业提货请求是有法律依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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