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的物在交付之前产生的孳息,归出卖人所有,交付之后产生的孳息,归买受人所有。
所谓法定孳息,是指基于法律关系所获得的收益,如出租人根据租赁合同收取的租金、出借人根据贷款合同取得的利息等。
2.买卖合同的解除
因标的物的主物不符合约定而解除合同的,解除合同的效力及于从物。因标的物的从物不符合约定被解除的,解除的效力不及于主物。
标的物为数物,其中一物不符合约定的,买受人可以就该物解除,但该物与他物分离使标的物的价值显受损害的,当事人可以就数物解除合同。
出卖人分批交付标的物的,出卖人对其中一批标的物不交付或者交付不符合约定,致使该批标的物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就该批标的物解除。
出卖人不交付其中一批标的物或者交付不符合约定,致使今后其他各批标的物的交付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就该批以及今后其他各批标的物解除。
买受人如果就其中一批标的物解除,该批标的物与其他各批标的物相互依存的,可以就已经交付和未交付的各批标的物解除。
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的.|Ln卖人有权要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可以向买受人要求支付该标的物的使用费。
【案例】
1.背景
甲继承了一套房屋,在办理产权登记前以一纸协议将房屋出卖并交付给乙。自己办理产权登记后,又将该房屋出卖给丙并办理了所有权转移登记。
2.问题
(1)在办理继承登记前,甲对房屋享有所有权吗?
(2)甲与乙、丙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
3.分析
(1)在办理继承登记之前,甲已经取得了该房屋的所有权。《物权法》第29条规定,“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继承法》第2条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甲取得房屋所有权是自被继承人死亡开始的,即使没有办理登记,仍然取得了房屋所有权。
(2)甲与乙、丙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物权法》第15条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所以,甲与乙的买卖合同有效,只是房屋所有权尚未发生转移。由于债具有相容性,在一个标的物上可以同时存在几个债权债务关系。甲享有继承房屋的所有权,在已经办理了产权转移登记的情况下,甲有权与丙签订买卖合同。虽然,甲存在一房二卖的情况,但每个买卖合同都是有效的。甲是房屋的所有权人,其和丙签订合同出卖自己的房屋并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丙因此取得房屋的所有权。同时,由于甲无法向乙履行买卖合同交付标的物义务,应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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