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承揽人对定作人承担连带责任,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定作人的义务
1.按照约定提供材料和协助承揽人完成工作的义务
定作人提供材料的,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材料。承揽工作需要定作人协助的,定作人有协助的义务。
2.支付报酬的义务
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报酬。对支付报酬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对于不能达成补充协议,也不能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的,定作人应当在承揽人交付工作成果时支付;工作成果部分交付的,定作人应当相应支付。
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外,定作人未向承揽人支付报酬或者材料费等价款的,承揽人对完成的工作成果享有留置权。
3.依法赔偿损失的义务
定作人中途变更承揽工作的要求,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承揽人发现定作人提供的图纸或者技术要求不合理的,在通知定作人后,因定作人怠于答复等原因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定作人应当赔偿损失。
4.验收工作成果的义务
承揽人完成工作向定作人交付工作成果,并提交了必要的技术资料和有关质量证明的,定作人应当验收该工作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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