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数额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之积。
2.工伤认定
对于工伤的认定,详见“12304026工伤处理的规定”。
但是,职工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本人在工作中伤亡的,不认定为工伤:(1)故意犯罪;(2)醉酒或者吸毒;(3)自残或者自杀。
3.T伤保险基金支付的费用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1)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2)住院伙食补助费;(3)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4)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5)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6)-次性伤残补助金和1至4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7)终止或者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8)因工死亡的,其近亲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9)劳动能力鉴定费。
4.用人单位支付的费用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1)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2)5级、6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3)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5.先行支付的规定
职T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T.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T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用人单位不偿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依照《社会保险法》第63条的规定追偿。
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T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6.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规定
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1)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2)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3)拒绝治疗的。
国家标准《劳动能力鉴定一职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分级》(GB/T 16180- 2006)规定,符合该标准l级至4级的为全部丧失劳动能力,5级至6级的为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7级至10级的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四)失业保险
《社会保险法》规定,职‘_[应当参加失业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失业保险费。职工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失业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汁计算。
1.失业保险金的领取
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1)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年的;(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3)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失业人员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1年不足5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2个月;累计缴费满5年不足10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8个月;累计缴费10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24个月。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与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不超过24个月。
失业保险金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但不得低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2.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有关规定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失业人员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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