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
《合同法》规定,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
抗辩权是指债权人行使债权时,债务人根据法定事由对抗债权人行使请求权的权利,债务人的抗辩权是其固有的一项权利,并不随权利的转让而消灭。所以,在权利转让的情况下,债务人可以向新债权人行使该权利。受让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债务人权利的行使。
4.从权利随同主权利转让
《合同法》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
(二)合同义务的转让
《合同法》规定,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合同义务转移分为两种情况:一是合同义务的全部转移,在这种情况F-,新的债务人完全取代了旧的债务人,新的债务人负责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另一种情况是合同义务的部分转移,即新的债务人加入到原债务中,与原债务人一起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债务人不论转移的是全部义务还是部分义务,都需要征得债权人同意。未经债权人同意,债务人转移合同义务的行为对债权人不发生效力。
(三)合同中权利和义务的一并转让
《合同法》规定,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可以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
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又称为概括转让,是指合同一方当事人将其权利和义务一并转移给第三人,由第三人全部地承受这些权利和义务。权利义务一并转让的后果,导致原合同关系的消灭,第三人取代了转让方的地位,产生出一种新的合同关系。只有经对方当事人同意,才能将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如果未经对方同意,一方当事人擅自一并转让权利和义务的,其转让行为无效,对方有权就转让行为对自己造成的损害,追究转让方的违约责任。
四、可撤销合同
所渭可撤销合同,是指因意思表示不真实,通过有撤销权的机构行使撤销权,使已经生效的意思表示归于无效的合同。
(一)可撤销合同的种类
《合同法》规定,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2)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
所谓重大误解,是指误解者作出意思表示时,对涉及合同法律效果的重要事项存在着认识上的显着缺陷,其后果是使误解者的利益受到较大的损失,或者达不到误解者订立合同的目的。这种情况的出现,并不是由于行为人受到对方的欺诈、胁迫或者对方乘人之危而被迫订立的合同,而是由于行为人自己的大意、缺乏经验或者信息不通而造成的。
2.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合同
所谓显失公平的合同,就是一方当事人在紧迫或者缺乏经验的情况下订立的使当事人之间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严重不对等的合同。如标的物的价值与价款过于悬殊,承担责任或风险显然不合理的合同,都可称为显失公平的合同。
3.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如果损害国家利益的,按照《合同法》的规定属无效合同。如果未损害国家利益,则受欺诈,胁迫的一方可以自主决定该合同有效或者请求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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