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一级建造师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预习资料67
【案例】
1.背景
甲建筑公司与某开发公司签订施工承包合同,承包其别墅工程。之后,该建筑公司将别墅工程转包给乙建筑公司施工,双方签订了一份《劳务分包合同》,约定别墅工程由乙建筑公司负责施工,材料、设备也由乙建筑公司提供。合同中采取单方固定价包干。施工完毕时,产生结算矛盾。乙建筑公司主张:施工过程中工程设计变更较多,如按《劳务分包合同》中的包干价结算亏本,要求调高价款,据实结算。但甲建筑公司不予认可。
2.问题
(1)本案中《劳务分包合同》是否有效,其法律后果是什么?
(2)乙建筑公司应如何主张结算工程款?
3.分析
(1)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l条、《合同法》第56条规定,本案中的《劳务分包合同》,实质上是甲建筑公司的转包行为,在法律上是无效合同;该合同的法律后果,是对双方当事人没有法律约束力。
(2)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条规定,该工程如果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二、效力待定合同
效力待定合同是指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因其不完全符合有关生效要件的规定,其合同效力能否发生尚未确定,一般须经有权人表示承认才能生效。
《合同法》规定的效力待定合同有三种,即限制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无权代理人订立的合同,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的财产订立的合同。
(一)限制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
《合同法》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
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1个月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二)无权代理人订立的合同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1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三)无权处分行为
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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