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一级建造师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预习资料65
12304015建设工程赔偿损失的规定
一、赔偿损失概念和特征
赔偿损失,是指合同违约方因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而给对方造成的损失,依法或依据合同约定赔偿对方所蒙受损失的一种违约责任形式。
《合同法》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赔偿损失具有以下特征:(1)赔偿损失是合同违约方违反合同义务所产生的责任形式。(2)赔偿损失具有补偿性,是强制违约方给非违约方所受损失的一种补偿。违约的赔偿损失一般是以违约所造成的损失为标准。(3)赔偿损失具有一定的任意性。当事人订立合同时,可以预先约定对违约的赔偿损失的计算方法,或者直接约定违约方付给非违约方一定数额的金钱。同时,当事人也可以事先约定免责的条款。(4)赔偿损失以赔偿非违约方实际遭受的全部损害为原则。
二、承担赔偿损失责任的构成要件
承担赔偿损失责任的构成要件是:(1)具有违约行为;(2)造成损失后果;(3)违约行为与财产等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4)违约人有过错,或者虽无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赔偿。
三、赔偿损失的范围
《合同法》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赔偿损失范围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直接损失是指财产上的直接减少。间接损失(又称所失利益),是指失去的可以预期取得的利益。可以预期取得的利益(也称可得利益).是指利润而不是营业额。例如,某建筑公司承建一商厦迟延10日交付,商厦10日的营业利润额即为可得利益。
四、约定赔偿损失与法定赔偿损失
约定赔偿损失,《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法定赔偿损失,是指根据法律规定的赔偿范围、损失计算原则与标准,确定赔偿损失的金额。
一般来说,赔偿损失的主要形式是法定赔偿损失,而约定赔偿损失是为了弥补法定赔偿损失的不足。在确定了适用约定赔偿损失还是法定赔偿损失的情况下,原则上约定赔偿损失优先于法定赔偿损失。作为约定赔偿损失,一旦发生违约并造成受害人的损害以后,受害人不必证明其具体损害范围即可依据约定赔偿损失条款而获得赔偿。例如,双方事先约定,一方违约后应支付另一方10万元赔偿金,当一方违约时,另一方只需证明该方已构成违约并使其遭受损害,而不必证明自己遭受多少损失,就可以要求对方支付10万元的赔偿金。当然,如果当事人只是约定了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则受害人还应当证明其实际遭受的损害。
五、赔偿损失的限制
(一)赔偿损失的可预见性原则
《合同法》规定,赔偿损失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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