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一级建造师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预习资料49
12303015联合体投标的规定
《招标投标法》规定,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
联合体投标是一种特殊的投标人组织形式。它由数家企业组成联合体,可以实现优势互补,增强投标竞争力,是填补单个企业资源和技术缺口,提高企业竞争力以及分散、降低企业经营风险,适应大型工程建设和市场竞争环境的一种有效方式。联合体共同投标一般适用于大型建设项目和结构复杂的建设项目。
一、联合体投标的特点
联合体投标有如下特点:(1)联合体由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投标人组成,参与投标是各方的自愿行为;(2)联合体是一个临时性的组织,不具有法人资格;(3)联合体各方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中标后,招标人与联合体各方共同签订一个承包合同,联合体各方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4)联合体各方签订共同投标协议后,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也不得组成新的联合体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项目中投标。
二、联合体的资格条件
组成联合体的各方均应具备一定的能力和条件,如相应的人员、设备、专业技术、资金以及资质证书等。
《招标投标法》规定,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规定的相应资格条件,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联合体的资质等级采取就低不就高的原则,是为了促使高资质、高素质的投标人实现强强联合,优化资源配置,并防止出现“挂靠”现象,以保证招标质量和建设工程的顺利实施。对于联合体各方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和资格条件认定,应当由联合体成员按照招标文件的相应要求提交各自的有关资料。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还规定,联合体参加资格预审并获通过的,其组成的任何变化都必须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前征得招标人的同意。如果变化后的联合体削弱了竞争,含有事先未经过资格预审或者资格预审不合格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或者使联合体的资质降到资格预审文件中规定的最低标准以下,招标人有权拒绝。
三、联合体协议
《招标投标法》规定,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人。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联合体各方应指定一方作为联合体牵头人,授权其代表所有联合体成员负责投标和合同实施阶段的主办、协调工作,并应当向招标人提交由所有联合体成员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书。联合体投标未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的,将由评标委员会初审后按废标处理。
四、联合体投标保证金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规定,联合体投标的,应当以联合体各方或者联合体中牵头人的名义提交投标保证金。以联合体中牵头人名义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对联合体各成员具有约束力。
需要注意的是,《招标投标法》中明确规定,招标人不得强制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不得限制投标人之间的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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