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建造师在每一注册有效期内从事以下工作并取得相应证明的,可充抵继续教育选修课部分学时:(1)参加全国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大纲编写及命题工作,每次计20学时。(2)从事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教材编写工作,每次计20学时。(3)在公开发行的省部级期刊上发表有关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的学术论文的,第一作者每篇计10学时;公开出版5万字以上专:菩、教材的,第一、二作者每人计20学时。(4)参加建造师继续教育授课工作的按授课学时计算。
每一注册有效期内,充抵继续教育选修课学时累计不得超过60学时。
4.继续教育的方式及参加继续教育的保障
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以集中面授为主,同时探索网络教育方式。
注册建造师在参加继续教育期间享有国家规定的工资、保险、福利待遇。建筑业企业及勘察、设计、’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用人单位应重视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工作,督促其按期接受继续教育。其中,建筑业企业应为从事在建-[程项目管理工作的注册建造师提供经费和时间支持。
四、注册机关的监督管理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中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1)要求被检查人员出示注册证书;(2)要求被检查人员所在聘用单位提供有关人员签署的文件及相关业务文档;(3)就有关问题询问签署文件的人员;(4)纠正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本规定及工程标准规范的行为。
有F列情形之一的,注册机关依据职权或者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可以撤销注册建造师的注册:(1)注册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注册许可的;(2)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注册许可的;(3)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注册许可的;(4)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清人颁发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5)依法可以撤销注册的其他情形。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准注册的,应当予以撤销。
《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办法(试行)》规定,注册建造师违法从事相关活动的,违法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应当依法查处,并将违法事实、处理结果告知注册机关;依法应当撤销注册的,应当将违法事实、处理建议及有关材料报注册机关,注册机关或有关部门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并告知行为发生地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
注册建造师异地执业的,工程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处理建议转交注册建造师注册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注册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在14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并告知工程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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