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1.背景
黄河某灌区节水改造工程2008年度项目开工报告的批复是:你局2007年12月2/1日报来的《关于黄河灌区节水改造工程2008年度项目开工的请示》文件已收悉。根据水利部《关于加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开工管理工作的通知》(水建管12006]144号)有关要求,对你局2008年度大型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项目开工条件进行了审查,经研究,批复如下:(1)黄河灌区节水改造工程2008年度项目的项目法人、设计批复、筹资方案、质量监督、施工监理以及招标投标、工程合同、材料准备等工作符合水建管[2006] 144号文件开工条件的有关要求,同意于2008年元月15日起开工建设该项目。(2)要按照国家发改委、水利部《大型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及基本建设项目有关规章制度的要求,依据工程建设有关批复内容,严格程序,科学组织,精心施工。要加强项目管理,抓好安全生产,保质保量完成工程建设任务,及时发挥工程效益。(3)项目竣工后,由省水利厅主持验收。对项目预备费,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要求,不经批准,严禁动用。(,1)在项目建设过程中,项目部要特别注意加强项目资金管理,严禁挤占、挪用项目建设资金,保证资金安全;要认真履行合同,及时做好单元、分部等阶段验收工作,做好项目施工、监理、质量检测等资料归档、整理工作,保证工程质量和进度;要积极组建灌区农民用水户协会,提高工程效益和管理水平。
但是,该项目开工报告被批准后,因故未能按时开工。该水利管理局于2008年3月10日、5月10日两次向省水利厅报告工程项目开工准备的进展情况,一直到2008年7月1日方始开工建设。
2.问题
该项目是否需重新办理开工报告的批准手续,为什么?
3.分析
该项目不需要重新办理开工报告的批准手续。根据《建筑法》)第11条规定,“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因故不能按期开工或者中止施工的,应当及时向批准机关报告情况。因故不能按期开工超过六个月的,应当重新办理开工报告的批准手续。在本案中,该项目开工报告从被批准到开工建设,虽然一再拖延开工,但是该水利管理局于2008年3月10日、5月10日两次向省水利厅报告工程项目开工准备的进展情况,且延迟开工的期间并未超过6个月。因此,按照法律的规定不需要重新办理开工报告的批准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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