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同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在审查中认为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同宪法或着法律相抵触的,可以向制定机关提出书面审查意见;也可以由法律委员会与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召开联合审查会议,要求制定机关到会说明情况,再向制定机关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制定机关应当在两个月内研究提出是否修改的意见,并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反馈。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查认为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同宪法或者法律相抵触而制定机关不予修改的,可以向委员长会议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和予以撤销的议案,由委员长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决定。
12301013建设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法律的关系
建设法的定义
建设法是调整国家行政管理机关、法人、法人以外的其他组织、公民在建设活动中产'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建设法律和建设行政法规构成了建设法的主体。建设法是以市场经济中建设活动产生的社会关系为基础,规范国家行政管理机关对建设活动的监管、市场主体之间经济活动的法律法规。
建设法律、行政法规与所有的法律部门都有一定的关系,比较重要的是与行政法、民法商法、社会法的关系。
二、建设法律、行政法规与行政法的关系
建设法律、行政法规在调整建设活动中产生的社会关系时,会形成行政监督管理关系。行政监督管理关系是指国家行政机关或者其正式授权的有关机构对建设活动的组织、监督、协调等形成的关系。建设活动事关国计民生,与国家、社会的发展,与公民的工作、生活以及生命财产的安全等,都有直接的关系。因此,国家必然要对建设活动进行监督和管理。古今中外,概莫能外。
我国政府一直高度重视对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在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都设有专门的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对建设活动的各个阶段依法进行监督管理,包括立项、资金筹集、勘察、设汁、施工、验收等。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也承担J-相应的建设活动监督管理的任务。行政机关在这些监督管理中形成的社会关系就是建设行政监督管理关系。
建设行政监督管理关系是行政法律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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