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注册建造师建设工程法规相关知识预习辅导30
1Z302050掌握合同的形式、可撤销合同、效力待定合同和附条件、附期限合同的效力的法律规定的约定
1Z302051合同的形式
合同的形式,是指合同当事人双方对合同的内容、条款经过协商,作出共同的意思表示的具体形式。
《合同法》第10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它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合同法》第36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合同法》第11条规定:“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地形式。”
合同书,是指记载合同内容的文书,合同书有标准合同书和非标准合同书之分。标准合同书指合同条款由当事人一方预先拟定,对方只能表示全部同意或者不同意的合同书;非标准合同书指合同条款完全由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所签订的合同书。
信件,是指当事人就要约与承诺所作地意思表示的普通文字信函。
数据电文,是指与现代通信技术相联系,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
1Z302052可撤销合同
(1)当事人依法请求变更或撤销的合同的概念
当事人依法请求变更或撤销的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订立的合同欠缺生效条件时,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自己的意思,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作出裁定,从而使合同的内容变更或者使合同的效力归于消灭的合同。
(2)可变更或可撤销的合同的法律规定
《合同法》第53条规定:“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l)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2)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重大误解,是指当事人一方因自己的过失导致对合同的内容等发生重大误解而订立的合同的行为。
显失公平,是当事人一方处于紧迫或者缺乏经验的情况下而订立的明显对自身有重大不利的合同的行为。
当事人一方因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应属于无效合同。但是,与违法合同以及损害国家、集体利益的合同不同,这种合同受害者只是受欺诈、受胁迫或被乘人之危的一方当事人,根据意思自治原则,受害方可以有选择合同效力的权利,即可以撤销或者变更合同而使合同无效,也可以直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合同无效,也还可以保持合同有效。
(3)撤销权消灭
1)撤销权消灭的概念,撤销权消灭,是指依照法律的规定,当事人原享有的撤销权因一定的法定事由的出现,而使其撤销权丧失的法律事实。
2)撤销权消灭的法律规定。《合同法》第55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①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②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
[1] [2] 
考试交流区成绩查询交流群(点击加入QQ群可快速加群交流成绩查询相关信息我们会及时在群里通知):
温馨提示:有任何报考及考试相关疑问,可添加网校专业老师个人微信号“edu24olxu”咨询。!考生可下载手机APP,随时掌握考试资讯!

扫一扫上面的二维码,添加老师个人微信号,所有课程七折开通
相关推荐:相关文章
如果本站所转载内容不慎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
,我们将会及时处理。如转载本站内容,请注明来源:一级建造师考试网(www.jzsedu.org)。
环球网校一级建造师历年通过率比较
![]() 张君老师 |
张君老师:建造师管理授课老师,硕士。课堂气氛活跃,善于调动学员积极性,被学员称为神君老师。..[详细] |
![]() 陈明教授 |
陈明:市政授课老师。有“市政之神”和“建造师市政第一人”的美誉。工程实践培训经验丰富,授课思路清晰..[详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