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级建造师工程法规知识辅导:其它相关法规7
‘ 31.劳动合同无效或部分无效的情况
■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
■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32.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合同的情形(三种类型)
■随时解除(单位无需支付经济补偿)
☆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
☆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用人单位规章制度
☆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对完成本单位工作造成严重影响,或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等
■预告解除(用人单位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或者支付一个月工资补偿)
☆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另行安排工作的
☆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
☆原劳动合同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合同无法履行
☆用人单位应给予经济补偿
■经济性裁员
☆一般性规定
△单位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
△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
△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用人单位在6个月内重新录用人员的,应优先录用被裁减的人员
☆经济性裁员的情况
△企业重整、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
△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
△其它
☆优先留用的人员
△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抚养的老人或未成年人的
33.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合同的情况
■职业病危害岗位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疑似职业病在诊断或医学观察期间
■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
■女职工在孕期、产假、哺乳期内
■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其它
34.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
■经济补偿的情形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支付经济补偿
☆工伤职工劳动合同终止-除经济补偿,还应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解除合同的-不支付经济补偿,按二倍支付赔偿金
■补偿标准
☆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
☆不满六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按三倍支付,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月工资是指合同解除或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不满十二个月的,按实际月数计算平均工资
35.女职工劳动保护一级建造师考试培训
■禁止重体力
☆禁止从事矿山井下、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它禁忌从事的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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