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建造师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冲刺班(116)
行政诉讼的审理、判决和执行
一、审理
(一)行政诉讼的原则
1、行政诉讼期间,除该法规定的情形外,不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
2、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
3、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和法律另有规定的外,人民法院公开审理行政案件。
(二)审理的依据
1、以法律和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为依据。地方性法规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行政案件;
2、审理民族自治地方的行政案件,并以该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为依据。
3、以规章为参照。
(三)原被告不出庭时的处理
1、经人民法院两次合法传唤,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视为申请撤诉;
2、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二、判决
(一)一审判决形式
1.认为具体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判决维持。
2.认为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1)主要证据不足的;(2)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3)违反法定程序的;(4)超越职权的;(5)滥用职权的。
3.认为被告不履行或拖延履行法定职责,判决其在一定限期内履行。
4.认定行政处罚显失公正(即同类型的行政处罚畸轻畸重,明显的不公正)的,可以判决变更。
5.认为原告的诉讼请求依法不能成立,直接判决否定原告的诉讼请求。
6.通过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确认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或违法的判决。
(二)上诉期
1、对判决不服的——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2、对裁定不服的——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三、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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