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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建造师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冲刺班(107)

2011年建造师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冲刺班(107)

仲裁协议的规定

一、仲裁协议的形式

仲裁协议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口头方式达成的仲裁意思表示无效。

 

二、仲裁协议的内容

根据《仲裁法》第16条的规定,仲裁协议应当具有下列内容:

(1)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2)仲裁事项;

(3)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这三项内容必须同时具备,仲裁协议才能有效。其中,由于仲裁没有法定管辖的规定,因此当事人选择仲裁委员会可以不受地点的限制.但必须明确、具体。

 

三、仲裁协议的效力

1.对当事人的法律效力

仲裁协议一经有效成立,即对当事人产生法律约束力。

2.对法院的约束力

有效的仲裁协议将排除法院的司法管辖权。根据《仲裁法》26条规定,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未声明有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

3.对仲裁机构的法律效力

仲裁协议是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案件的基础,是仲裁庭审理和裁决仲裁案件的依据。

4.仲裁协议的独立性

《仲裁法》第19条规定,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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