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纠纷的法律解决途径主要有两种,即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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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 |
行政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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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提出行政复议的,必须是认为行政机关行使职权的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2)当事人提出行政复议,必须是在行政机关已经作出行政决定之后。复议的任务是解决行政争议; (3)当事人对行政机关的行政决定不服,只能按照法律规定向有行政复议权的行政机关申请复议; (4)行政复议以书面审查为主,以不调解为原则。行政复议的结论作出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
(1)行政诉讼是法院解决行政机关实施具体行政行为时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发生的争议; (2)行政诉讼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供法律救济的同时,具有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功能; (3)行政诉讼的被告与原告是恒定的,即被告只能是行政机关,原告则是作为行政行为相对人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而不可能互易诉讼身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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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的基本特点是:只要法律未规定复议决定为终局裁决的,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仍可以按《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请诉讼。 | |
1Z308020民事诉讼制度
1Z308021民事诉讼的法院管辖
民事诉讼中的管辖是指各级法院之间和同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一)级别管辖
我国《民事诉讼法》主要根据案件的性质、复杂程度和案件影响来确定级别管辖。
根据《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高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地域管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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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地域管辖 1.一般地域管辖 通常实行“原告就被告”原则,即以被告住所地作为确定管辖的标准。 2.特殊地域管辖 特殊地域管辖,是指以被告住所地、诉讼标的所在地、法律事实所在地为标准确定的管辖。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了9种特殊地域管辖的诉讼,其中与工程建设领域关系最为密切的是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 《民事诉讼法》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以施下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3.专属管辖(09年1单)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34条规定了三种适同专属管辖的案件。其中,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如房屋买卖纠纷、士地使用权转让纠纷等。但是应当注意的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不适用专属管辖,而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第24条的规定,适用合同纠纷的地域管辖原则,即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移送管辖和指定管辖 略 (四)管辖权异议; 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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