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建造师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冲刺班(68)
1Z304037仓储合同的法律规定
一、仓储合同的法律特征
仓储合同是一种特殊的保管合同,具有如下法律特征:
(一)仓储合同是诺成合同
仓储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不以仓储物是否交付为要件。这是区别于保管合同的显著特征。
(二)仓储合同的保管对象是动产
仓储合同保管的对象必须是动产,不动产不能作为仓储合同的保管对象。这是区别于保管合同的又一显著特征。
(三)仓储合同是双务合同、有偿合同
二、仓储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一)保管人的义务
1.验收的义务
2.出具仓单的义务
存货人交付仓储物的,保管人应当给付仓单,并在仓单上签字或者盖章。
仓单是提取仓储物的凭证。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在仓单上背书并经保管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可以转让提取仓储物的权利。
3.允许检查或者提取样品的义务
4.通知的义务
5。催告或做出必要处置的义务
6.损害赔偿的义务
储存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仓储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因仓储物的性质、包装不符合约定或者超过有效储存期造成仓储物变质、损坏的,保管人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二)存货人的义务
1.支付仓储费用的义务
2.说明的义务
3.按时提取仓储物
储存期间届满,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应当凭仓单提取仓储物。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逾期提取的,应当加收仓储费;提前提取的,不减收仓储费。
1Z304038委托合同的法律规定
一、委托合同的法律特征
(一)委托合同的目的是为他人处理或管理事务
委托合同是一种典型的提供劳务的合同。合同订立后,受托人在委托的权限内所实施的行为,等同于委托人自己的行为;委托的事务可以是法律行为,也可以是事实行为。它不同于民事代理,后者委托的只能是法律行为。它也不同于行纪合同,后者委托的仅是商事贸易行为。
(二)委托合同的订立以双方相互信任为前提
(三)委托合同未必是有偿合同
委托合同可以是有偿合同,也可以是无偿合同。
二、委托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一)委托人的义务
1.支付费用的义务
无论委托合同是否有偿,委托人都有义务提供或偿还委托事务的必要费用。
2.支付报酬的义务
受托人完成委托事务的,委托人应当向其支付报酬。
3.赔偿损失的义务
(二)受托人的义务
1.按指示处理委托事务的义务
2.亲自处理委托事务的义务
受托人应当亲自处理委托事务。经委托人同意,受托人可以转委托。转委托经同意的,委托人可以就委托事务直接指示转委托的第三人,受托人仅就第三人的选任及其对第三人的指示承担责任。转委托未经同意的,受托人应当对转委托的第三人的行为承担责任,但在紧急情况下受托人为维护委托人的利益需要转委托的除外。
3.委托事务报告和转交财产的义务
4.披露委托人或第三人的义务
5.承担赔偿的义务
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无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受托人超越权限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三、委托合同的终止
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因解除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以外,应当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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