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建造师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冲刺班(54)
建设工程工期和支付价款的规定
一、建设工程工期
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规定,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按总日历天数(包括法定节假日)计算的承包天数。
开工及开工日期、工程暂停施工、工期顺延、竣工日期等,直接决定了工期天数。
(一)开工及开工日期
开工日期是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承包人开始施工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
1、承包人应当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
|
承包人不能按时开工,应在不迟于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和要求。 |
工程师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的48小时内未予答复,视为同意承包人的要求。 |
工期相应顺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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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工程师不同意延期要求, |
工期不予顺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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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承包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延期开工要求, |
2、因发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工程师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推迟开工日期。发包人赔偿承包人因延期开工造成的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
(二)暂停施工
1、暂停施工的程序
工程师认为确有必要暂停施工时,工程师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暂停施工,并在发出暂停施工通知后的48小时内提出书面处理意见。承包人应当按照工程师的要求停止施工,并妥善保护已完工工程。
承包人实施工程师做出的处理意见后,可提出书面复工要求。工程师应当在收到复工通知后的48小时内给予相应的答复。如果工程师未能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处理意见,或收到承包人复工要求后48小时内未予答复,承包人可以自行复工。

2、暂停施工后的责任承担
(1)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由发包人承担所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赔偿承包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相应顺延工期。
(2)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由承包人承担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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