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建造师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冲刺班(46)
法承担工程监理业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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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Z307033工程监理单位相关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一、依法承担工程监理业务 1、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担工程监理业务。 2、禁止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工程监理单位的名义承担工程监理业务。 3、禁止工程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担工程监理业务。 4、工程监理单位不得转让工程监理业务。 二、对有隶属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的回避 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不得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 ★三、监理工作的依据和监理责任 工程监理的依据是: (1)法律、法规,如《建筑法》、《合同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 (2)有关技术标准,如《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以及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确认采用的推荐性标准等; (3)设计文件,施工图设计等设计文件既是施工的依据,也是监理单位对施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的依据; (4)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监理单位据此监督施工单位是否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 四、工程监理的职责和权限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工程监理单位应当选派具备相应资格的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进驻施工现场。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装,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建设单位不拨付工程款,不进行竣工验收。 五、工程监理的形式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对建设工程实施监理。 六、工程监理单位质量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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