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建造师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冲刺班(44)
施工质量检验和返修的规定
一、施工质量检验制度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施工单位必须建立、健全施工质量的检验制度,严格工序管理,作好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和记录。隐蔽工程在隐蔽前,施工单位应当通知建设单位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一)严格工序质量检验和管理
略
(二)强化隐蔽工程质量检查
按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文本》的规定,工程具备隐蔽条件或达到专用条款约定的中间验收部位,①施工单位进行自检,②并在隐蔽或中间验收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监理工程师验收。③验收不合格的,施工单位在监理工程师限定的时间内修改并重新验收。④如果工程质量符合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等要求,验收24小时后,监理工程师不在验收记录上签字的,视为已经批准,施工单位可继续进行隐蔽或施工。
二、建设工程的返修
1、返修作为施工单位的法定义务,其返修包括施工过程中出现质量问题的建设工程和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两种情形。
2、所谓返工,是指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而又无法修理的情况下重新进行施工;
3、修理则是指工程质量不符合标准,而又有可能修复的情况下,对工程进行修补,使其达到质量标准的要求。不论是施工过程中出现质量问题的建设工程,还是竣工验收时发现质量问题的工程,施工单位都要负责返修。
对于非施工单位原因造成的质量问题,施工单位也应当负责返修,但是因此而造成的损失及返修费用由责任方负责。
1Z307025建立健全职工教育培训制度的规定
先培训、后上岗。特别是与质量工作有关的人员,如总工程师、项目经理、质量体系内审员、质量检查员,施工人员、材料试验及检测人员,关键技术工种如焊工、钢筋工、混凝土工等,未经培训或者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工作或作业。
1Z307026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略
1Z307030建设单位及相关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建设工程质量责任制涵盖了多方主体的质量责任制,除施工单位外,还有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工程监理单位的质量责任制。
1Z307031建设单位相关的质量责任和义务——(8项责任和义务)
一、依法对工程进行发包的责任
二、提供原始资料的责任
三、限制不合理干预行为
建设工程发包单位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
建设单位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建设工程质量。
四、依法报审施工图设计文件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33条进一步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建设单位擅自施工的.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笫56条的规定,建设单位除被责令整改外,还应当承担罚款的行政责任。
五、依法实行工程监理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还规定,下列建设工程必须实行监理:(1)国家重点建设工程;(2)大中型公用事业工程;(3)成片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工程:(4)利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5)国家规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其他工程。
六、依法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在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是法定程序,不办理质量监督手续的,不发施工许可证,工程不得开工。
七、依法保证建筑材料等符合要求
由建设单位采购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建设单位应当保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符合设计文件和合同要求。否则,应当向施工单位承担违约责任。
八、不得擅自改变主体和承重结构进行装修的责任
《建设工利质撤管理条例》,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没有设计方案的,不得施工。
九、建设单位质量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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