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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建造师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冲刺班(32)

2011年建造师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冲刺班(32)

运输合同的法律规定

    一、货运合同的法律特征

    货运合同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货运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

    ()货运合同的标的是运输行为

    ()货运合同是诺成合同

    ()货运合同当事人的特殊性

    货运合同的收货人和托运人可以是同一人,但在大多数情况下不是同一人。在第三人为收货人的情况下,收货人虽不是订立合同的当事人,但却是合同的利害关系人。

    二、货运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承运人的权利义务

    1.承运人的权利

    (1)求偿权

    因托运人申报不实或者遗漏重要情况,造成承运人损失的,托运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2)特殊情况下的拒运权

    托运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式包装货物。对包装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合同法》第156条的规定。托运人违反包装的规定的,承运人可以拒绝运输。

    (3)留置权

    托运人或者收货人不支付运费、保管费以及其他运输费用的,承运人对相应的运输货物享有留置权,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承运人的义务

    (1)运送货物的义务

    (2)及时通知提领货物的义务

    (3)按指示运输的义务(对应P177托运人的任意变更解除权)

    在承运人将货物交付收货人之前,托运人可以要求承运人中止运输、返还货物、变更到达地或者将货物交给其他收货人,但应当赔偿承运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4)货物毁损灭失的赔偿义务

    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①因不可抗力、②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③合理损耗以及④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5)因不可抗力灭失货物不得要求支付运费的义务

    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因不可抗力灭失,未收取运费的,承运人不得要求支付运费;已收取运费的,托运人可以要求返还。

 

托运人的权利义务

 

 

()托运人的权利义务

    1.托运人的权利

    (1)有条件的拒绝支付运费权

    (2)任意变更解除权(对应P176承运人的按指示运输的义务)

    在承运人将货物交付收货人之前,托运人可以要求承运人中止运输、返还货物、变更到达地或者将货物交给其他收货人,但应当赔偿承运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2.托运人的义务

    (1)支付运费的义务

    (2)妥善包装的义务

    托运人托运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危险物品运输的规定对危险物品妥善包装,做出危险物标志和标签,并将有关危险物品的名称、性质和防范措施的书面材料提交承运人。托运人违反以上规定的,承运人可以拒绝运输,也可以采取相应措施以避免损失的发生,因此产生的费用由托运人承担。

    (3)告知的义务

    ()收货人的权利义务

    1.收货人的权利

    承运人未按照约定路线或者通常路线运输增加运输费用的,托运人或者收货人可以拒绝支付增加部分的运输费用。

    2.收货人的义务

    (1)提货验收的义务

    收货人应当及时提货。收货人逾期提货的,应当向承运人支付保管费等费用。

    (2)支付托运人未付或者少付运费及其他费用的义务

    三、多式联运合同

   

1Z304037仓储合同的法律规定

    一、仓储合同的法律特征

    仓储合同是一种特殊的保管合同,具有如下法律特征:

    ()仓储合同是诺成合同

    仓储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不以仓储物是否交付为要件。这是区别于保管合同的显著特征。

    ()仓储合同的保管对象是动产

    仓储合同保管的对象必须是动产,不动产不能作为仓储合同的保管对象。这是区别于保管合同的又一显著特征。

    ()仓储合同是双务合同、有偿合同

   

    二、仓储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保管人的义务

    1.验收的义务

    2.出具仓单的义务

    存货人交付仓储物的,保管人应当给付仓单,并在仓单上签字或者盖章。

    仓单是提取仓储物的凭证。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在仓单上背书经保管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可以转让提取仓储物的权利。

    3.允许检查或者提取样品的义务

    4.通知的义务

    5。催告或做出必要处置的义务一级建造师考试时间

    6.损害赔偿的义务

    储存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仓储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因仓储物的性质、包装不符合约定或者超过有效储存期造成仓储物变质、损坏的,保管人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存货人的义务

    1.支付仓储费用的义务

    2.说明的义务

    3.按时提取仓储物

    储存期间届满,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应当凭仓单提取仓储物。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逾期提取的,应当加收仓储费;提前提取的,不减收仓储费。  

1Z304038委托合同的法律规定

    一、委托合同的法律特征

    ()委托合同的目的是为他人处理或管理事务

    委托合同是一种典型的提供劳务的合同。合同订立后,受托人在委托的权限内所实施的行为,等同于委托人自己的行为;委托的事务可以是法律行为,也可以是事实行为。它不同于民事代理,后者委托的只能是法律行为。它也不同于行纪合同,后者委托的仅是商事贸易行为。

    ()委托合同的订立以双方相互信任为前提

    ()委托合同未必是有偿合同

    委托合同可以是有偿合同,也可以是无偿合同。

    二、委托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委托人的义务

    1.支付费用的义务

    无论委托合同是否有偿,委托人都有义务提供或偿还委托事务的必要费用。

    2.支付报酬的义务

    受托人完成委托事务的,委托人应当向其支付报酬。

    3.赔偿损失的义务

    ()受托人的义务

    1.按指示处理委托事务的义务

    2亲自处理委托事务的义务

    受托人应当亲自处理委托事务。经委托人同意,受托人可以转委托。转委托经同意的,委托人可以就委托事务直接指示转委托的第三人,受托人仅就第三人的选任及其对第三人的指示承担责任。转委托未经同意的,受托人应当对转委托的第三人的行为承担责任,但在紧急情况下受托人为维护委托人的利益需要转委托的除外。

    3.委托事务报告和转交财产的义务

    4.披露委托人或第三人的义务

    5.承担赔偿的义务

    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无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受托人超越权限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三、委托合同的终止

    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因解除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以外,应当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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