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因欺诈胁迫而订立的合同(尤其注意与无效合同的种类对比)
4、乘人之危而订立的合同
(二)撤销权的行使——今年教材该部分写得很简单
1.行使撤销权的主体——教材中无明示,但考题中有可能出现
撤销权由重大误解的误解人、显失公平的受害人、被欺诈方、被胁迫方、乘人之危的受害方行使。
撤销权的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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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撤销权的内容(注意:是当事人“可以”撤销,而非“应当”撤销) 根据《合同法》第54条。一旦合同是可撤销的,则撤销权人可以申请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撤销合同.也可以申请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合同,当然.还可以不行使撤销权继续认可该合同的权利。如果撤销权人请求变更的,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该部分涉及三个考点,一个是谁享有撤销权,二是“可以”的含义,三是如何行使撤销权。 3、撤销权行使的时间 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后1年内 4.撤销权的消灭 《合同法》第55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1)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2)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 如催告对方履行合同或自己主动履行合同 (三)被撤销合同的法律后果 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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