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建造师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冲刺班(11)
招标基本程序和禁止肢解发包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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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Z303012招标基本程序和禁止肢解发包的规定 一、招标基本程序 建设工程招标的基本程序主要包括:落实招标条件、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编制招标文件、发布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资格审查、开标、评标、中标和签订合同等。 (一)落实招标条件 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才能进行施工招标: (1)招标人已经依法成立; (2)初步设计及概算应当履行审批手续的,已经批准; (3)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等应当履行核准手续的,已经核准; (4)有相应资金或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5)有招标所需的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 (二)委托招标代理机构 招标人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招标人不具备自行招标能力,或者不愿自行招标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格条件的专业招标代理机构,由其代理招标人进行招标。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 1、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营业场所和相应资金; (2)有能够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相应专业力量; (3)有符合可以作为评标委员会成员人选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库。 2、招标代理机构可以承担的招标事宜 招标代理机构可以在其资格等级范围内承担下列招标事宜: (1)拟订招标方案,编制和出售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 (2)审查投标人资格; (3)编制标底; (4)组织投标人踏勘现场; (5)组织开标、评标,协助招标人定标; (6)草拟合同; (7)招标人委托的其他事项。 招标代理机构与行政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不得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不得无权代理、越权代理,不得明知委托事项违法而进行代理。招标代理机构不得接受同一招标项目的投标代理和投标咨询业务;未经招标人同意,不得转让招标代理业务。 (三)编制招标文件 1、招标文件的内容 2.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和答疑 《招标投标法》第23条规定,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确定编制投标文件的合理时间 《招标投标法》第24条规定,在招标文件中,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但是,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售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20日。 (四)发布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要约邀请) 1、邀请招标 招标人采取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向3个以上具有承担招标项目能力、自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 招标人设有标底的,标底必须保密。招标人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情况,可以组织潜在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 2、公开招标 建筑工程实行公开招标的,应当发布招标公告。 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15条的规定,招标人应当按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地点出售招标文件。自招标文件出售之日起至停止出售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对招标文件的收费应当合理,不得以营利为目的。招标人在发布招标公告、发出投标邀请书后或者售出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后不得擅自终止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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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格审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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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资格审查
(六)开标 1、开标的时间 《招标投标法》规定,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 2、开标程序 (1)开标由招标人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 (2)开标时,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检查并公证;经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招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所有投标文件,开标时都应当当众予以拆封、宣读。开标过程应当记录,并存档备查。 3、不受理投标文件的情形 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不予受理:一级建造师考试网 (1)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 (2)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 (七)评标 1.评标委员会的组成 根据《招标投标法》第37条的规定,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2、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者说明,但是澄清或者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评标委员会经评审,认为所有投标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可以否决所有投标。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所有投标被否决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3、按废标处理的情形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50条规定,以下的情形将被作为废标处理: (1)无单位盖章并无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的; (2)未按规定的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关键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 (3)投标人递交两份或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或在一份投标文件中对同一招标项目报有两个或多个报价,且未声明哪一个有效,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备选投标方案的除外; (4)投标人名称或组织结构与资格预审时不一致的; (5)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 (6)联合体投标未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的。 (八)中标 《招标投标法》规定,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招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缔约过失责任 (九)签订合同 《招标投标法》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招标人与中标人另行签订合同的行为属违法行为,所签订的合同是无效合同。 二、禁止肢解发包的规定 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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