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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建造师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冲刺班(5)

2011年建造师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冲刺班(5)

著作权

 

 

三、著作权

()著作权的概念

著作权,是指作者及其他著作权人依法对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所享有的专有权。在我国,著作权等同于版权。

()建设工程活动中常见的著作权作品

1.文字作品

2.建筑作品

3.图形作品一级建造师考试

()著作权主体

著作权的主体是指从事文学、艺术、科学等领域的创作出作品的作者及其他享有著作权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特定情况下,国家也可以成为著作权的主体。

1、单位作品——单位为作者

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作者。如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往往就是单位作品。单位作品的著作权完全归单位所有。

2、职务作品

职务作品与单位作品在形式上的区别在于,单位作品的作者是单位,而职务作品的作者是公民个人。一般情况下,职务作品的著作权由作者享有,但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作品完成2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下简称《著作权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务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给予作者奖励:(1)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计算机软件等职务作品;(2)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著作权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

3、委托作品

在建设工程活动中,有些作品属于委托作品。一般情况下,勘察设计文件都是勘察设计单位接受建设单位委托创作的委托作品。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

()著作权的保护期

(1)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

(2)公民的作品,其发表权、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后50。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50年的1231

(3)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著作权(署名权除外)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其发表权、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的保护期为50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50年的1231,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50年内未发表的,不再受著作权法保护。

1Z301063建设工程知识产权的保护

一、建设工程专利权的保护

二、建设工程商标权的保护

《商标法》规定,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1)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2)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3)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4)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5)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三、建设工程著作权的保护

1Z301064建设工程知识产权侵权的法律责任

一、建设工程知识产权侵权的民事责任

在建设工程知识产权侵权的民事责任中,最主要的还是赔偿损失。赔偿损失的数额有4种确定方法:

(1)侵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2)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3)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知识产权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4)权利人的损失、侵权人获得的利益和专利许可使用费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确定给予一定数额的赔偿。如侵犯的是建设工程专利权,应当为1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赔偿;侵犯的是建设工程著作权和商标权,应当是50万元以下的赔偿。

二、建设工程知识产权侵权的行政责任

三、建设工程知识产权侵权的刑事责任

1Z301070建设工程担保制度

1Z301071担保与担保合同的规定

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1Z301072建设工程保证担保的方式和责任

《担保法》规定,担保方式为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

在建设工程活动中,保证是最为常用的一种担保方式。由于担保的标的额较大,保证人往往是银行,也有信用较高的其他担保人,如担保公司。银行出具的保证通常称为保函,其他保证人出具的书面保证一般称为保证书。

一、保证的基本法律规定

()保证合同

保证人与债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保证合同。保证人与债权人可以就单个主合同分别订立保证合同,也可以协议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一定期间连续发生的借款合同或者某项商品交易合同订立一个保证合同。

保证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被保证的主债权种类、数额;

(2)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3)保证的方式

(4)保证担保的范围;

(5)保证的期间

(6)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保证合同不完全具备前款规定内容的,可以补正。

()保证方式★

保证的方式有两种:(1)一般保证;(2)连带责任保证。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三)保证人的资格条件★

《担保法》也规定了下列单位不可以作保证人:

1、国家机关不得为保证人,但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

2、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为保证人。

3、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不得为保证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有法人书面授权的,可以在授权范围内提供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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