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11年建造师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冲刺班(4)
四、不当或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略)
lZ301040物权制度
1Z301041物权的法律特征和主要种类
一、物权的法律特征
《物权法》规定,本法所称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所有民事主体都能够成为物权权利人,包括法人、法人以外的其他组织、自然人。物权的客体一般是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不动产,是指土地以及房屋、林木等地上定着物。动产是指不动产以外的物。
物权具有以下特征:
1.物权是支配权。
2.物权是绝对权。
3.物权是财产权。
4.物权具有排他性。
二、物权的种类
物权是指权利人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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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 |
内容或特征 |
权能 |
物权 |
所有权 |
所有权,是指所有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 |
占有:占有权是行使物的使用权的前提条件 |
使用:对财产的实际利用和运用的权能 | |||
收益: | |||
处分:最基本的权利,是所有权内容的核心 | |||
用益物权 |
指当事人依据法律规定,用益物权人队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动产,依法享有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 ||
担保物权 |
是指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视线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
土地所有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地役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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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Z301042土地所有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地役权 一、土地所有权 我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 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耕地承包经营期限为30年。 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 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 (一)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概念 建设用地使用权是因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而使用国家所有的土地的权利。建设用地使用权只能存在于国家所有的土地上,不包括集体所有的农村土地。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设立 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在土地的地表、地上或者地下分别设立。新设立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损害已设立的用益物权。 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采取出让或者划拨等方式。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以及同一土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应当采取招标、拍卖等公开竞价的方式出让。 建设用地使用权自登记时设立。登记机构应当向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发放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 (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续期和消灭 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有权将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者抵押,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将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者抵押,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1)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相应的合同。使用期限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剩余期限。 (2)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变更登记。 (3)附着于该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一并处分。 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 三、地役权 (一)地役权的概念 地役权,是指为使用自己不动产的便利或提高其效益而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不动产的权利。他人的不动产为供役地,自己的不动产为需役地。从性质上说,地役权是按照当事人的约定设立的用益物权。 (二)地役权的设立 设立地役权,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地役权合同。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三)地役权的变动 需役地以及需役地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部分转让时,转让部分涉及地役权的,受让人同时享有地役权。供役地以及供役地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部分转让时,转让部分涉及地役权的,地役权对受让人具有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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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消灭和保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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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Z301043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消灭和保护 一、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一)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1.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行为的生效。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2.物权变动的基础往往是合同关系,如买卖合同导致物权的转让。需要注意的是,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二、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 动产物权以占有和交付为公示手段。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三、物权的保护(略) 1Z301050建设工程债权制度 1Z301051债的基本法律关系 债权与物权不同,物权是绝对权,而债权是相对权。债权相对性理论的内涵,可以归纳为以下三个方面:(1)债权主体的相对性;(2)债权内容的相对性;(3)债权责任的相对性。债务是根据当事人的约定或者法律规定,债务人所负担的应为特定行为的义务。 1Z301052建设工程债的发生根据 根据《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债的发生根据主要包括如下几种: 合同、不当得利、无因管理、侵权行为等 1、合同 2.不当得利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 3.无因管理 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行为。 4、侵权行为 1Z301053建设工程债的常见种类 一、施工合同债 二、买卖合同债 三、侵权之债 在侵权之债中,最常见的是施工单位的施工活动产生的侵权。如施工噪声或者废水废弃物排放等扰民,可能对工地附近的居民构成侵权。此时,居民是债权人,施工单位或者建设单位是债务人。 1Z301060知识产权制度 1Z301061知识产权的法律特征 知识产权是权利人对其创造的智力成果依法享有的权利。 一、知识产权的基本类型 我国的知识产权包括著作权(版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发明权以及其他科技成果权。其中,前三类权利构成了我国知识产权的主体,在建设工程活动中也主要是这三种知识产权。 二、知识产权具有如下特征: 1.具有人身权和财产权的双重性质 2.专有性。 3.地域性 4.时间性 1Z301062建设工程知识产权的常见种类 一、专利权 (一)专利权的概念 (二)专利法保护的对象 我国《专利法》保护的是发明创造专利权,并规定发明创造是指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 发明是专利权保护的最主要对象。 (三)授予专利权的条件(新增) 1.授予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的条件 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1)新颖性。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但是,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在申请日前6个月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丧失新颖性:①在中国政府主办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展出的;②在规定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上首次发表的;③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而泄露其内容的。 (2)创造性。 (3)实用性。 2.授予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条件 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除了新颖性外,外观设计还应当具备富有美感和适于工业应用两个条件。 (四)专利权人的权利和期限、终止、无效 1.专利权人的权利(略) 2.专利权的期限 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20年,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10年,均自申请日起计算。 (五)专利的申请和审批(略) 二、商标权 (一)商标与商标专用权的概念 商标专用权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业者对其注册的商标依法享有的专用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其生产、制造、加工、拣选或者经销的商品,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商品商标注册。 (二)商标专用权的内容以及保护对象 商标专用权是指商标所有人对注册商标所享有的具体权利。同其他知识产权不同,商标专用权的内容只包括财产权,商标设计者的人身权受著作权法保护。 商标专用权包括使用权和禁止权两个方面。使用权是商标注册人对其注册商标充分支配和完全使用的权利,权利人也有权将商标使用权转让给他人或通过合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禁止权是商标注册人禁止他人未经其许可而使用注册商标的权利。 (三)商标注册的申请、审查和批准 略 (四)注册商标的续展、转让和使用许可 1、续展 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10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 注册商标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在期满前6个月内申请续展注册;在此期间未能提出申请的,可以给予6个月的宽展期。宽展期满仍未提出申请的,注销其注册商标。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为10年。 2、商标权的转让 注册商标的转让是指商标专用人将其所有的注册商标依法转移给他人所有并由其专用的法律行为。转让注册商标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共同向商标局提出申请。 2、商标权的使用许可 注册商标的使用许可是指商标注册人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法律行为。许可人应当监督被许可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经许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必须在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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