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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建造师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冲刺班(1)

2011年建造师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冲刺班(1)

前言

一、本课程与考试的特点

本课程共分为八部分,考试题型:单选70和多选.30,总分:130分。

二、本教材的变化

2011年版考试用书与2010年版考试用书相比有非常大的变化,其表象就是教材变厚了,由原来的283页变为今年的345页,增加了60多页的内容。其实质不同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编排体系有较大的变化;二是内容有部分增删。

1、体系的变化

由原来的四部分内容,即1Z301000建设工程法律制度,1Z302000合同法、1Z303000建设工程纠纷的处理和1Z304000建设工程法律责任。变为今年的八部分内容,即1Z301000建设工程基本法律知识、1Z302000施工许可法律制度、1Z303000建设工程发承包法律制度,1Z304000建设工程合同和劳动合同法律制度、1Z305000建设工程环境保护、节约能源和文物保护法律制度、1Z306000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制度、1Z307000建设工程质量法律制度以及1Z308000解决建设工程纠纷法律制度。使原来第一部分的被容予以减少,将相关内容进行了更加科学化的梳理,如将《建筑法》的施工许可证制度方在1Z302000施工许可法律制度中讲述,而将发包承包等制度放在1Z303000建设工程发承包法律制度中,将所有涉及到合同的规定,包括合同法、高法的相关司法解释以及劳动合同法等内容全部归入1Z304000建设工程合同和劳动合同法律制度中。使其体系更加科学,逻辑更加严密。

2、内容有所增删

1)增加了与建设工程相关的制度,如1Z303000建设工程发承包法律制度中的1Z303030建设市场信用体系建设、1Z305000建设工程环境保护、节约能源和文物保护法律制度中的1Z305030施工文物保护制度等内容。

2)删减了一些理论性太强的内容,最典型的是合同法中的大量内容被删减掉,增加、保留了与工程相关的内容,使得该课程具有更强的实用性。

3、教材中有大量的案例。

这些案例也分为两大类,一类就是将法条对应的内容用案例表现出来,帮助大家对法条的理解,还有一类就是扩展性案例,即教材中的理论部分并未讲到该内容,但在案例的解读中将会涉及到相关知识,对于该类案例,大家在学习时还必须将扩展内容一并掌握。

三、讲授方式

1、讲授方式。归纳总结、提示、有时会打乱顺序。

2、为了保证章节的完整性,各讲时间可能不太一致,但网校承诺的8小时时间会有所保证。

 

建设工程基本法律知识

 

 

1Z301000建设工程基本法律知识

该讲内容:

11Z301010建设工程法律体系

21Z301020建设工程法人制度

31Z301030建设工程代理制度

41Z301040建设工程物权制度

51Z301050建设工程债权制度

61Z301060建设工程知识产权制度

71Z301070建设工程担保制度

81Z301080建设工程保险制度

91Z301090建设工程法律责任制度

1Z301010建设工程法律体系

1Z301011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

序号

法律部门

包括的主要法律

1

宪法

 

2

民法商法

民法通则、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公司法、招标投标法

3

行政法

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许可法、环境影响评价法、建筑法

4

经济法

土地管理法、标准化法、节约能源法、反垄断法

5

社会法

劳动法、安全生产法、劳动合同法、矿山安全法等

6

刑法

刑法

7

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

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刑事诉讼法、仲裁法、

 

1Z301012法的形式和效力层级 

一、法的形式

 

制定单位

名称

法律地位

宪法

全国人大

《宪法》

地位和效力最高

法律

全国人大及常委会

XX法》

效力低于宪法,高于其他法

行政法规

国务院

XX条例》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效力低于宪法和法律

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省、自治区、直辖市、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部门规章

国务院各部委

XX办法、规定》

效力低于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

地方规章

地方政府


XXXX办法、规定》

部门规章效力低于法律、行政法规
地方政府规章效力低于法律、行政法规,低于同级或上级地方性法规

二、法的效力层级

()宪法至上

()上位法优于下位法

()特别法优于一般法

()新法优于旧法

新法、旧法对同一事项有不同规定时,新法的效力优于旧法。

()需要由有关机关裁决适用的特殊情况

1同一机关制定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时,由制定机关裁决

(1)法律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

(2)行政法规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裁决。

2地方性法规(地方人大制定)部门规章(国务院部委制定)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由国务院提出意见,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地方性法规的,应当适用地方性法规;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部门规章的,应当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  

3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国务院部门)地方政府规章(地方政府)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时,由国务院裁决

()备案和审查

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应当在公布后的30日内,依照《立法法》的规定报有关机关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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