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一级建造师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名师讲解(20)
掌握工程建设领域重大责任事故犯罪构成
一、重大责任事故罪
根据《刑法》第134条及《刑法修正案》(六)的规定,重大责任事故罪,是指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或者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犯罪构成及其特征是:
1.犯罪客体本罪的客体,是生产安全。
2.犯罪的客观方面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或者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3.犯罪主体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包括建筑企业的安全生产从业人员、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对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包工头、无证从事生产、作业的人员等。
4.犯罪的主观方面本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这种过失不论是表现为疏忽大意,还是表现为过于自信,行为人在主观上的心理状态都是一样的,即在主观上都不希望发生危害社会的严重后果。但行为人对于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或者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行为本身,则可能是故意的。
5.刑罚《刑法修正案》(六)规定:“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根据《刑法》第135条及《刑法修正案》(六)的规定,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主要指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的犯罪构成及其特征是:
1.犯罪客体
本罪的客体,是劳动安全。
2.犯罪的客观方面
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3.犯罪主体 一级建造师报名时间
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4.犯罪的主观方面
本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但行为人对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则可能是故意的,也可能是过失。
5.刑罚
《刑法修正案》(六)规定:“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根据《刑法》第137条的规定,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是指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行为。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的犯罪构成及其特征是:
1.犯罪客体
本罪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和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管理的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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