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一级注册建造师工程法规相关知识强化班讲义(11)
掌握效力待定合同——主要是订约人存在订约能力方面的瑕疵
一、效力待定合同的概念
效力待定合同指,合同成立之后,是否具有效力还未确定,有待于其他行为或者事实使之确定的合同。
二、效力待定合同的类型及其处理
依据《合同法》,效力待定合同主要包括四种类型:
(一)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签订的合同
(二)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结合20页无权代理的民事责任承担把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权有效。”这个条款中的代理就是表见代理,参见1Z301033。
(三)越权订立的合同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表见代表
(四)无处分权人订立的合同
《合同法》笫51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
三、效力待定合同与可撤销合同的区别
|
可撤销合同 |
效力待定合同 |
合同的性质不同 |
属于有效合同,在未被撤销前,对双方当事人都具有约求力。 |
是未发生效力的合同,在经过权利人确认或出现特定事由后才转化为有效 合同。 |
合同的效力不同 |
具有履行效力,履行期届至时,仍负有履行的义务,不履行者应承担违约责任。经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撤销合同后,合同自始视为无效,此时违约责任不能成立。——先有效,后无效 |
在没有被权利人确认之前是无效合同,不具有履行的效力。在被权利人确认后则是有效合同,具有履行的效力。——先无效,后有效 |
形成原因不同 |
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欺诈、胁迫和乘人之危。 |
当事人不具备签订此合同的相应的权利 |
lZ302035了解附条件和附期限合同
一、附条件合同
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
二、附期限合同
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至时生效。附终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满时失效。
三、附期限合同与附条件合同的区别★
期限为将来确定要发生的事实,是可知的;而所附的条件则是将来可能发生也可能不发生,是不确定的事实。
考试交流区成绩查询交流群(点击加入QQ群可快速加群交流成绩查询相关信息我们会及时在群里通知):
温馨提示:有任何报考及考试相关疑问,可添加网校专业老师个人微信号“edu24olxu”咨询。!考生可下载手机APP,随时掌握考试资讯!
扫一扫上面的二维码,添加老师个人微信号,所有课程七折开通
相关推荐:相关文章
如果本站所转载内容不慎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会及时处理。如转载本站内容,请注明来源:一级建造师考试网(www.jzsedu.org)。
环球网校一级建造师历年通过率比较
张君老师 |
张君老师:建造师管理授课老师,硕士。课堂气氛活跃,善于调动学员积极性,被学员称为神君老师。..[详细] |
陈明教授 |
陈明:市政授课老师。有“市政之神”和“建造师市政第一人”的美誉。工程实践培训经验丰富,授课思路清晰..[详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