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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一级注册建造师工程法规相关知识强化班讲义(11)

2011年一级注册建造师工程法规相关知识强化班讲义(11)

掌握效力待定合同——主要是订约人存在订约能力方面的瑕疵

一、效力待定合同的概念

效力待定合同指,合同成立之后,是否具有效力还未确定,有待于其他行为或者事实使之确定的合同。

 

二、效力待定合同的类型及其处理

依据《合同法》,效力待定合同主要包括四种类型:

(一)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签订的合同

(二)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结合20页无权代理的民事责任承担把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权有效。”这个条款中的代理就是表见代理,参见1Z301033

(三)越权订立的合同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表见代表

(四)无处分权人订立的合同

《合同法》笫51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

 

三、效力待定合同与可撤销合同的区别

 

可撤销合同

效力待定合同

合同的性质不同

属于有效合同,在未被撤销前,对双方当事人都具有约求力。

是未发生效力的合同,在经过权利人确认或出现特定事由后才转化为有效

合同。

合同的效力不同

具有履行效力,履行期届至时,仍负有履行的义务,不履行者应承担违约责任。经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撤销合同后,合同自始视为无效,此时违约责任不能成立。——先有效,后无效

在没有被权利人确认之前是无效合同,不具有履行的效力。在被权利人确认后则是有效合同,具有履行的效力。——先无效,后有效

形成原因不同

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欺诈、胁迫和乘人之危。

当事人不具备签订此合同的相应的权利

 

lZ302035了解附条件和附期限合同

一、附条件合同

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

 

二、附期限合同

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至时生效。附终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满时失效。

 

三、附期限合同与附条件合同的区别★

期限为将来确定要发生的事实,是可知的;而所附的条件则是将来可能发生也可能不发生,是不确定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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