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一级注册建造师工程法规相关知识强化班讲义(10)
掌握可变合同更、可撤销合同06年2个单选,07年1个多选
一、可变更、可撤销合同的慨念一级建造师报考条件
可变更、可撤销合同,指当事人订立的合同欠缺生效条件时,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自己的意思,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作出裁判,从而使合同的内容变更或者使合同的效力归于消灭的合同。
二、可变更、可撤销合同的种类★
依据《合同法》第54条,下列合同属于可变更、可撤销合同。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
“行为人因为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
3.误解是由表意人自己的过失造成的
4.误解不应是表意人故意发生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合同
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规定,民间借贷利率如果高于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构成显失公平,超过的部分不受法律保护。
(三)因欺诈胁迫而订立的合同(尤其注意与无效合同的种类对比)
1、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而损害同家利益的,应作为无效合同对待;
2、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但未损害国家利益的,应作为可变更、可撤销合同处理。
(四)乘人之危而订立的合同
乘人之危指,一方当事人乘对方处于危难之际,为牟取不正当利益,迫使对方作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从而严重损害对方利益的行为。
三、撤销权的行使
1.行使撤销权的主体
如果出现上述可变更、可撤销合同,撤销权由重大误解的误解人、显失公平的受害人、被欺诈方、被胁迫方、乘人之危的受害方行使。只有这些合同当事人才有权行使合同撤销权,对方当事人不享有撤销权。
2.撤销权的内容(注意:是当事人“可以”撤销,而非“应当”撤销)还应注意与248页仲裁协议的效力结合起来理解)
根据《合同法》第54条。一旦合同是可撤销的,则撤销权人可以申请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撤销合同.也可以申请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合同,当然.还可以不行使撤销权继续认可该合同的权利。如果撤销权人请求变更的,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该部分涉及三个考点,一个是谁享有撤销权,二是“可以”的含义,三是如何行使撤销权。
4.可撤销合同被撤销的后果
(1)《合同法》第57条规定:“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
(2)返还财产、折价补偿;赔偿损失;收归国有或返还集体、第三人。
(3)合同自订立时不发生法律效力(该问题教材中没有,但2006年考题有)
5.撤销权的消灭
《合同法》第55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1)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2)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
如催告对方履行合同或自己主动履行合同
四、可变更、可撤销合同与无效合同的区别(该问题直接考的可能性不大,主要是有助于理解)
|
无效合同 |
可变更、可撤销合同 |
原因不同 |
导致合同无效的原因不仅在于损害当事人的权益,还在于损害国家、社会和他人的利益 |
导致合同可撤销的原因在于意思表示有瑕疵。 |
原因与结果的关系不同 |
原因和结果是一种必然的关系。对于无效合同,原因的存在必然导致合同的无效。 |
原因与结果之间是一种或然的关系。对于可变更、可撤销合同。原因的不存在并不必然导致合同的变更或撤销。其结果取决于当事人是否行使撤销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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