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一级注册建造师工程法规相关知识精讲班精选讲义(12)
(四)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28条第2款规定,“施工单位应当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施工现场暂时停止施工的,施工单位应当做好现场防护,所需费用由责任方承担,或者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引起施工现场停工的原因很多,可能是施工单位的原因,可能是建设单位的原因,可能是设计或监理单位的原因,还可能是自然环境的原因。不管是什么原因引起的,所发生的费用都要由责任方承担。这里的责任方,主要是就施工承包合同当事人而言的,而不是指真正的责任方。例如,如果由于监理工程师指令有误而导致施工现场停止施工,产生的费用就要由建设单位承担。也就是说,施工单位可以就此向建设单位索赔,而不是直接向监理单位索赔。
如果合同对此另有约定,在合同内容有效的情况下,也即不存在无效、被撤销、效力待定的情况下.就要按照合同约定来承担这笔费用了。
●(五)施工现场的布置应当符合安全和文明施工要求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29条规定,“施工单位应当将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与作业区分开设置,并保持安全距离;办公、生活区的选址应当符合安全性要求。职工的膳食、饮水、休息场所等应当符合卫生标准。施工单位不得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
同时,《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29条还规定,“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应当符合安全使用要求。施工现场使用的装配式活动房屋应当具有产品合格证”。临时建筑物一般包括施工现场的办公用房、宿舍、食堂、仓库、卫生间等。这些设施虽然是临时搭建的,但由于直接用于现场工作人员的生产生活,因此必须符合安全使用要求。
(六)对周边环境采取防护措施
工程建设不能以牺牲环境为代价,施工单位在进行施工时必须要采取措施减少对周边环境的不良影响。
《建筑法》第41条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遵守有关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控制和处理施工现场的各种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物以及噪声、振动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的措施。”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30条规定,施工单位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应当采取专项防护措施。施工单位应当遵守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施工现场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少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物、噪声、振动和施工照明对人和环境的危害和污染。在城市市区内的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对施工现场实行封闭围挡。
(七)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措施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31条规定:“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度,确定消防安全责任人,制定用火、用电、使用易燃易爆材料等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火火器材,并在施工现场人口处设置明显标志。”
(八)安全防护设备管理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34条规定:“施工单位采购、租赁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应当具有生产 [1]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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