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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一级注册建造师工程法规相关知识精讲班精选讲义(10)

2011年一级注册建造师工程法规相关知识精讲班精选讲义(10)

六、建设用地使用权

 建设用地使用权,指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依法对国家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利用该土地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设立一级建造师成绩查询

1.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设立范围

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依法对国家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利用该土地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在土地的地表、地上或者地下分别设立。新设立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损害已设立的用益物权

2.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设立方式

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采取出让或者划拨等方式

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经营性用地以及同一土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应当采取招标、拍卖等公开竞价的方式出让。

严格限制以划拨方式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采取划拨方式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关于土地用途的规定。

 ()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权利和义务

 1.权利

 (1)对建设用地上的物享有所有权

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建造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所有权属于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但有相反证据证明的除外。

 (2)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抵押权

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有权将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者抵押.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者抵押的。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相应的合同使用期限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剩余期限。

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或者赠与的.附着于该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一并处分。

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转让、互换、出资或者赠与的,该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

 (3)获得补偿的权利

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前,因公共利益需要提前收回该土地的,应当依照本法第42条的规定对该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给予补偿,并退还相应的出让金。

4)住宅用地期满续期的权利

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这个权利确保了住它不因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而必然丧失。

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后的续期,依照法律规定办理。该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2.义务

 (1)履约的义务

采取招标、拍卖、协议等出让方式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负有履约的义务。

 (2)支付出让金的义务 

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以及合同约定支付出让金等费用。

 (3)不得改变土地用途的义务

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合理利用土地,不得改变土地用途;需要改变土地用途的,应当依法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4)登记的义务

1)设立登记的义务

设立建设用的使用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建设用地使用权自登记时设立。登记机构应当向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发放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

2)变更登记的义务

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或者赠与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变更登记。

3)注销登记的义务

建设用地使用权消灭的,出让人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登记机构应当收回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

七、物权的保护

物权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可以通过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等途径解决。物权的保护应当采取如下方式:

1)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

2)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

3)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

4)造成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的,权利人可以请求修理、重作、更换或者恢复原状。

5)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

 这里的物权保护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根据权利被侵害的情形合并适用。

 侵害物权,除承担民事责任外,违反行政管理规定的,依法承担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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