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一级注册建造师工程法规相关知识精讲班精选讲义(8)
掌握债权制度
一、债的概念一级建造师报名时间2011
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二、债的发生根据
根据《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债的发生根据主要包括如下几种:
合同、不当得利、无因管理、侵权行为等
1.合同
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当事人之间通过订立合同设立的以债权债务为内容的民事法律关系,称为合同之债。
●2.不当得利
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当发生不当得利时.由于一方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或合同根据且给他人造成损害,在这种情况下,受损失一方依法有请求不当得利人返还其所得利益的权利,而不当得利人则依法负有返还义务。这样,在当事人之间即发生债权债务关系。这种因不当得利所发生的债,称为不当得利之债。
●3.无因管理
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行为。无因管理发生后,管理人依法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因其实施无因管理而支付的必要费用。这种由于无因管理而产生的债,称为无因管理之债。
4.侵权行为
侵权行为是指侵害他人财产或人身权利的违法行为。在民事活动中,一方实施侵权行为时,根据法律规定,受害人有权要求侵害人承担赔偿损失等责任,而侵害人则有负责赔偿的义务,因此,侵权行为会引起侵害人和受害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这种因侵权行为而产生的债,称为侵权行为之债。
三、债的常见分类方式
债的分类方式有很多种,最常见的分类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意定之债与法定之债
按照债的设定及其内容是否允许当事人以自由意思决定,债可以分为意定之债与法定之债。
意定之债是指债的发生及其内容由当事人依其意思决定的债。最常见到的债就是合同之债,另外单方允诺之债也属于意定之债。
法定之债是指债的发生及其内容均由法律予以规定的债。不当得利之债、无因管理债、侵权行为之债都属于法定之债。
(二)按份之债和连带之债
这是对多数人之债的进一步分类。根据多数债权人或多数债务人之间对债权或债务的承受情况,可将债分为按份之债和连带之债。
1.按份之债
按份之债是指债的一方主体为多数人,各自按照一定的份额享有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债。《民法通则》第86条规定:“债权人为二人以上的,按照确定的份额分享权利。债务人为二人以上的,按照确定的份额分担义务。”
●2.连带之债
连带之债,是指债的具有多数人的主体一方之间有连带关系的债,包括连带债权和连带债务(或连带责任)。《民法通则》第87条规定:“债权人或者债务人一方人数为二人以上的,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享有连带权利的每个债权人,都有权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负有连带义务的每个债务人,都负有清偿全部债务的义务,履行了义务的人,有权要求其他负有连带义务的人偿付他应当承担的份额。”
连带之债既可因法律的直接规定而产生,也可因当事人之间的约定而产生。多数人之债中不分份额地承担债务,其中每一个人都有义务向债权人履行全部债务的多数债务人称为连带债务人。
连带责任具有如下特点:
(1)连带债务人的每一方都负有清偿全部债务的义务;
(2)债权人可以向其中任何一个或者多个债务人请求履行任何比例债务,债务人不得以债务人之间对债务分担比例有约定而拒绝履行;
(3)连带债务人一人或多人履行了全部债务后,其他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债务即行解除;
(4)履行债务超过其应承担份额的债务人,有权向其他债务人追偿。
lZ301035
lZ301035掌握物权制度
●一、物权的概念
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所有权是指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用益物权是指用益物权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主要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居住权等。
担保物权是指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担保物权包括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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