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一级建造师工程法规知识:可撤销合同
(1)当事人依法请求变更或撤销的合同的概念
当事人依法请求变更或撤销的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订立的合同欠缺生效条件时,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自己的意思,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作出裁定,从而使合同的内容变更或者使合同的效力归于消灭的合同。
(2)可变更或可撤销的合同的法律规定一级建造师考试网www.jzsedu.org
《合同法》第53条规定:“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2)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重大误解,是指当事人一方因自己的过失导致对合同的内容等发生重大误解而订立的合同的行为。
显失公平,是当事人一方处于紧迫或者缺乏经验的情况下而订立的明显对自身有重大不利的合同的行为。
当事人一方因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应属于无效合同。但是,与违法合同以及损害国家、集体利益的合同不同,这种合同受害者只是受欺诈、受胁迫或被乘人之危的一方当事人,根据意思自治原则,受害方可以有选择合同效力的权利,即可以撤销或者变更合同而使合同无效,也可以直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合同无效,也还可以保持合同有效。
(3)撤销权消灭
1)撤销权消灭的概念,撤销权消灭,是指依照法律的规定,当事人原享有的撤销权因一定的法定事由的出现,而使其撤销权丧失的法律事实。
2)撤销权消灭的法律规定。《合同法》第55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①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②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
3)撤销权的行使期间。合同当事人一方行使撤销权时,应当在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的1年内行使。这一年的期间在法律上称作除斥期间,除斥期间是法律规定的当事人的某种权利的存续期间,期间届满后,权利归于消灭。
4)撤销权的放弃。撤销权的放弃,是指享有撤销权的当事人以明示或者默示的方式放弃撤销权的行为。撤销权作为合同当事人一方基于法律规定而享有的一项权利,对因重大误解或显失公平等法律事实真相如实了解后,有权按照“意思自治”原则,作出“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撒销权”,最终达到维护自身根本利益的目的。
(4)无效的合同或被撤销的合同的法律效力
无效的合同或被撤销的合同的法律效力问题,是《合同法》中关于合同的效力的重要内容,当事人订立的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并不表明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的全部结束。
1)合同自始无效和部分无效
《合同法》第56条规定:“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自始无效。自始无效,是指合同一旦被确认为无效或者被撤销,即将产生溯及力,使合同从订立时起即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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